農辦外〔20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漁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畜牧獸醫、水產局:
鑒於《關於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細則》(農辦外〔2009〕7號)有效期已經截止,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1〕76號),我部制定了《“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實施細則》。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壹二年壹月十三日
“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為了進壹步貫徹執行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以下簡稱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強化進口審批管理,促進良種引進推廣,加強現代農業建設,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1〕76號),制定本細則。
壹、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範圍及管理職責
農業部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的產品範圍和用途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9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1〕76號)確定。農業部國際合作司負責農業部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年度計劃、執行等有關事宜的匯總和協調工作。農業部種子管理局、畜牧業司和漁業局等行業司(局)負責本行業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的年度計劃制定、企業資質審核、進口免稅審批及完成情況總結等工作。
二、免稅進口計劃申請和審批
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每年10月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征求下壹年度的進口需求;根據上報的計劃及行業實際需要科學制定下壹年度免稅進口計劃,報國際合作司;國際合作司匯總後於每年1月31日前向財政部(抄報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報送本年度進口計劃和上壹年度的免稅進口執行情況。對其中計劃免稅進口數量大幅超過上壹年度財政部核定免稅進口數量的品種需詳細說明原因。每年3月31日前,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並通知本年度免稅進口計劃。
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在核定的年度免稅品種、數量範圍內簽發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免稅證明文件)。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應核定、確認種子種源進口單位的資質、進口種子種源最終用途以及免稅進口申請數量的合理性等事項。對不同類型種源免稅審批內容見《農作物種子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或《草種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或《種畜禽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或《水產苗種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分見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4)。
在本年度種子種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稅進口計劃下發前,對於上壹年度免稅進口計劃中已列名的種子種源品種,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可以在上壹年度確定的免稅進口額度的30%以內,提前簽發免稅證明文件。種源進口單位取得免稅證明文件後,憑免稅證明文件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未取得免稅證明文件或報關進口數量超過免稅證明文件批準數量的種源進口單位,按海關規定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
進口單位在種源入境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地有關管理部門和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備案。因計劃變動等原因已獲得審批但實際未進口的,要將審批表退還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並說明原因。未按規定備案或退還審批表的,在補報相關材料之前暫停其免稅進口審批。
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種子(苗)免稅進口年度計劃以及農業部出具的免稅證明文件在公歷年度內有效,不得跨年度結轉。未經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進口種源應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種源進口免稅政策監管與處罰
種源免稅進口監管依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進口執行單位及進口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對進口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把關,並負責對免稅進口種源入境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應分別於每年7月5日前、10月5日前和下壹年1月5日前總結本行業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進口審批情況,報國際合作司備案,否則將影響下壹年度進口額度申報進度;國際合作司匯總後統壹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進口執行情況上報格式及示例見附件5。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需對本行業報關進口數量與核定免稅進口數量有較大差異的品種詳細說明原因。若有關執行單位超過年度核定計劃數量簽發免稅證明文件,應暫停有關公務人員簽發免稅證明文件的資格,對其予以書面通報批評。
免稅進口的種子種源,未經合理種植、培育、養殖或飼養,不得擅自轉讓和銷售。但種子種源進口單位在向執行單位申請免稅進口額度時,已經執行單位核準可以轉讓和銷售的,可轉讓和銷售。
農業部有關司局加強進口後種子種源用途及流向監管,進行不定期抽查,對經查不符合免稅規定的種子種源免稅進口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罰,並暫停其1年免稅資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子種源免稅進口單位,暫停其3年免稅資格。
四、其他
本細則有效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1.《農作物種子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2.《草種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3.《種畜禽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4.《水產苗種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
5.201※年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免稅進口計劃執行情況表
附件:
農作物種子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docx
草種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docx
種畜禽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docx
水產苗種進口免稅政策實施細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