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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第壹條 為加強集郵專業管理,規範經營秩序,有效制止違規經營行為,維護良好的集郵市場環境,促進集郵專業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行為,主要指:
壹、低面值銷售和提前銷售郵票;
二、集郵票品賣大戶和向集郵市場整箱、整包銷售;
三、跨界上門攬收、招投標、網絡征集等多種方式經營集郵業務;
四、以虛構的定向開發制作合同套取郵票資源;
五、在郵政企業內部低於規定價格相互批發、銷售集郵票品;
六、以企業墊款預訂、攤派職工預訂和大戶預訂等方式違規預訂新郵;
七、其他違規經營行為。
第三條 中國集郵總公司和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郵政公司經營集郵業務,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集郵業務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
壹、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負責全國集郵業務的經營和管理;各省郵政公司負責本省集郵業務的經營和管理。
二、集郵業務開發實施屬地管理。
對於具有特殊需求的客戶(即需要中國集郵總公司和外省集郵公司參與本省集郵品開發制作競標的客戶),在為其開發制作集郵品時,應由所在地相關省級參與競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集團公司郵政業務局協調審定,收入分配辦法另行確定。
三、嚴禁各省郵政公司私自參與競標、私自跨省攬收定向郵品、企業形象年冊、個性化郵票等業務。
嚴禁跨省銷售企業年冊。
第五條 各省郵政公司開展新郵預訂和郵品預訂,都要和預訂戶簽訂誠信承諾書,預訂戶要保證不在集郵市場交易和炒作所購郵票和郵品。
第六條 郵票的銷售必須嚴格執行破包、破封、破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