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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消費稅

政策簡介

從2005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普遍明確,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關於明確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便於稅收征管,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65 438+00]165 438+08號)中“廢棄動植物油”的範圍界定如下:

壹、餐飲食品加工單位和家庭生產的不準食用的動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潲水油、油炸地溝油、廢棄食用油、吸油煙機的凝析油等。

二、利用動物屠宰切割和皮革加工廢棄物加工的成品油,以及肉類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煉過程中產生的脂肪酸、甘油酯及含有少量雜質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櫚酸化油、棕櫚油脂肪酸、白土油、脫臭餾出物。

四、油脂加工或油脂儲存過程不符合食用油脂標準。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1年6月15日

關於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利用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符合下列條件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壹)廢棄動植物油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70%。

(2)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柴油混合生物柴油》國家標準(BD100)。

二是對不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生物柴油,或者柴油與柴油組分混合生產的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

三、2009年1至1,本通知下發前,生物柴油生產企業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予以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183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妳局《關於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費稅的請示》(國稅發〔2006〕16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汽、柴油消費稅征收範圍註釋》(國稅發[1998]192號),動植物油經過提純、精煉、合成等工藝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屬於消費稅征收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9號)

妳局《關於生物柴油征收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4〕5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汽、柴油消費稅征收範圍註釋》(國稅發[1998]192號),四川鼓山化學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屬於柴油消費稅征收範圍。因此,我們同意妳院關於四川鼓山化學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費稅的意見。

增值稅政策介紹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地溝油生產的生物柴油(需符合相關條件)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自2011起,以地溝油為原料生產的燃料、飼料油實行100%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完善農林剩余物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的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壹是銷售以建(構)築物廢棄物和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自產建築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建築垃圾和煤矸石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得低於90%。其中,以建築垃圾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65438)的要求,煤矸石生產的建築砂骨料應符合《建築砂》(GB/T 14684-2001)和《建築卵石碎石》(GB/T 65438

二、對垃圾處理、汙泥處理和處置服務免征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以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資源化等方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的業務;汙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100%退還增值稅政策。

(壹)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產生電能或熱能。100%的發電(熱)原料使用上述資源。

(二)利用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渣、亞微薪材、含油汙水、有機廢水、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含油汙泥(浮渣),包括以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熱和燃料。上述原料中的殘渣包括以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熱和燃料。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80%,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例不低於60%。

上述生物質發電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管理規定》(發改能源[2006]13號)的要求,生產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或《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3223)的時限要求。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泥(浮渣)的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3)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制成的幹汙泥和燃料。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90%。

(4)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級混合油應符合《飼料級混合油》(NY/T 913-2004)規定的技術要求,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五)利用回收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及其他工業用油。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上述資源占生產原料的比例不得低於90%。

(六)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泥(浮渣)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和防水卷材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上述資源占生產原料的比例不得低於70%。

(七)以人發為原料的生產。90%以上的原料都是人的頭發。

四、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80%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木(竹、稭稈)纖維板、木(竹、稭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用三種剩余物、二等薪材、農作物稭稈等農林剩余物生產的碳棒;沙柳生產的箱板紙。

五、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50%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用蔗渣生產的各種紙制品。蔗渣在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70%。

(2)用粉煤灰和煤矸石生產的氧化鋁和活性矽酸鈣。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25%。

(3)汙泥產生的汙泥微生物蛋白。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90%。

(4)煤矸石生產的瓷絕緣子和煆燒高嶺土。其中,煤矸石在瓷絕緣子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30%,煤矸石在煆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90%。

(五)廢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物、電鍍廢物、廢電路板、樹脂廢物、煙塵、濕泥、冶煉爐渣、河底淤泥、廢電機和報廢汽車產生的金、銀、鈀、銠、銅、鉛、汞、錫和鉍。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90%。

(六)利用廢塑料、廢聚氯乙烯制品、廢橡膠制品、廢鋁塑復合紙包裝材料生產的汽油、柴油、廢塑料(橡膠)油、石油焦、炭黑、再生紙漿、鋁粉、汽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摩托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家用電器用改性再生專用料、管道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J/g,水分含量小於1%)、瓶用回收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乙醛含量小於等於1ug/g)和回收塑料制品。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70%。

上述廢塑料綜合利用生產企業必須通過ISO9000和ISO14000認證。

(7)利用廢棄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制品生產的纖維紗線、機織物、無紡布、毛氈、粘合劑和再生聚酯制品。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90%。

(八)以廢石墨為原料生產的石墨成型件、石墨塊、石墨粉和石墨滲碳劑。上述資源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90%。

六、本通知所稱“三殘”是指采伐剩余物(樹枝、樹梢、樹皮、樹葉、樹根、藤蔓、灌木等。)、制材剩余物(制材截斷物)和加工剩余物(制材截斷物、鋸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竹子等。)

“亞小柴”是指亞加工材(指材質低於最低等級的針葉、闊葉樹,但具有壹定利用價值的亞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執行LY/T1 505-1 999標準,華南等地區執行LY/T1 369-1 999標準。

“農作物稭稈”是指收割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玉米、馬鈴薯等)後剩下的稭稈。)、油料作物(油菜、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亞麻籽等。),農業生產過程中的棉花、麻、糖、煙葉、藥材、蔬菜、水果。

“蔗渣”是指以甘蔗為原料的制糖過程中產生的含有約50%纖維的固體廢棄物。

“煙塵灰”是指金屬冶煉廠在火法冶煉過程中,為保護環境,由除塵器(塔)收集的粉末狀殘留物。

“濕法汙泥”是指濕法冶煉生產排放的汙泥、集中環保處置後產生的中和渣以及具有壹定回收利用價值的汙泥狀廢棄物。

“冶煉渣”是指鉛、錫、銅、鉍火法還原冶煉過程中形成的廢渣。由於比重的不同,金屬成分沈到底部形成金屬錠,而比重較小的矽、鐵、鈣等化合物則浮在金屬表面。

七、本通知所稱綜合利用資源占生產原料的比重,除第三項(壹)外,壹律按重量計算,不得按體積計算。

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壹般納稅人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同時享受增值稅退稅產品且有未分割進項稅額的,未分割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進行分割:

有增值稅需求和退稅的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不能分割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有增值稅需求和退稅的產品銷售總額÷當月有增值稅需求和退稅的產品銷售總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凡未單獨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政策。

九、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納稅人生產和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的建設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編制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

(2)自10年6月+10月1日起,納稅人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受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的刑事處罰或相應的行政處罰。

(3)生產過程中排放汙水的,汙水已接入汙水處理設施,生產排放達到《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4)本通知規定的申請資源綜合利用的產品已送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並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和本文件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的檢驗報告。

(五)申請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應在初次申請時按要求報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的相關數據,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每年2月15日前按要求報送上壹年度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的相關數據,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具體數據要求和報送方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十壹、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免)稅事項,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各級稅務機關要采取嚴格措施,加強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的動態監管,不定期核實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本通知第九條第(五)項要求報送的資料]、納稅申報表和退稅申報表的真實性。經查實納稅人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應追回其此前騙取的退稅款,並從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十二、本通知所列各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實施過程中更新、替換,統壹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不再發文明確。

十三。本通知第四條第(壹)項和第五條規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年起執行;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的其他基金的政策自2011 8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銷售(提供)本通知規定的免稅產品(服務),已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在申請免稅前收回專用發票。不能收回專用發票的,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不予免征。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甘蔗渣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65 438+00]14號)自206544。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1年11月2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12-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壹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同時,為了規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和管理,有必要整合現有的相關政策。資源綜合利用和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統壹明確如下:

壹、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政策:

(1)中水。再生水是指從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濾液等中回收的水資源。,經適當處理後可達到壹定的水質標準,並可在壹定範圍內重復使用。再生水應符合水利部頒布的《再生水水質標準》(SL 368-2006)的相關規定。

(2)以廢輪胎為全部原料生產的橡膠粉。橡膠粉應滿足GB/T 19208-2008中規定的性能指標。

(3)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符合GB7037—2007、GB 14646-2007或Hg/T 3979-2007中規定的性能指標,翻新輪胎胎體的100%應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入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

具體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道、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

二、汙水處理服務免征增值稅。汙水處理是指對汙水進行處理以達到GB 18918-2002相關水質標準的業務。

三、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由工業廢氣生產的高純二氧化碳產品。高純二氧化碳產品應符合GB 10621—2006+0-2006的相關規定。

(2)以垃圾為燃料產生的電或熱。發電燃料中垃圾消耗比例不低於80%,生產排放達到2003年GB 13223—1標準或GB18485—2001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稭稈、樹皮廢渣、汙泥和醫療垃圾。

(3)從油頁巖中生產的頁巖油,油頁巖是煤炭開采過程中的伴生廢物。

(四)以廢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瀝青混凝土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30%。

(五)用回轉窯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和摻有廢渣的原料。

1.對於采用生料燒制和熟料粉磨生產水泥制品的企業,混合廢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混合廢渣比例=(生料燒成階段混合廢渣量+熟料粉磨階段混合廢渣量)÷(生料量+生料燒成和熟料粉磨階段混合廢渣量+其他物料量)×100%。

2.對於將外購熟料粉磨生產水泥制品的企業,混合廢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混合廢渣比例=熟料粉磨混合廢渣量÷(熟料量+熟料粉磨混合廢渣量+其他物料量)×100%。

四、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按需征收50%增值稅的政策:

(1)以退役軍用推進劑為原料生產的包覆硝化棉粉。退役軍用推進劑占原料的比例不低於90%。

(2)燃煤電廠和各類工業企業生產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副產物。副產品是指石膏(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3)廢酒糟和底鍋水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鈣和沼氣。原料中廢酒糟和底鍋水的比例不低於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和熱。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在發電燃料中的比例不低於60%。

(5)風力發電產生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五、銷售自產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

生物柴油綜合利用是指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的柴油。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占原料的比例不低於70%。

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應按適用稅率征收,不得采取簡易方式征收增值稅。自2008年7月1日起,采用立窯工藝生產的水泥(含水泥熟料)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七、申請享受本通知第壹、三、四、壹至四、五條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辦發〔2006〕1864號),申請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證書,否則不得申請增值稅優惠政策。

八、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免抵退稅政策由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退稅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有關財政機關分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所稱廢渣是指采礦和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範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本通知所稱廢渣的混合比例和生產原料所用的原料比例,均按重量計算,不按體積計算。

X.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政策自2009年6月5438+10月起執行,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65438+10月起執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性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部分資源性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654 38+09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增值稅的批復》 115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渣生產水泥熟料增值稅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3〕65438號+016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利用廢渣生產水泥廢渣比例計算方法的批復》(國稅函〔200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建材產品及廢渣資源綜合利用範圍的通知》(國〔2007〕4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的批復》(國〔2008〕6544號)

附: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工商所得稅

政策簡介

自2008年起,利用廢棄動植物油生產國家不限制和禁止生產的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產品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總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有關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稱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是指企業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中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不限制和禁止的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所得,減征90%。

二、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企業目錄》的規定(不包括只認定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和工藝的企業),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可按本通知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程序,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類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規定執行。

4.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前通過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證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證書的企業,在申請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前,應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認證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證書。

五、企業從事非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和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收入不單獨核算,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六、稅務機關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因經營狀況變化不符合《目錄》規定條件的,應自變化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停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八、企業實際經營狀況不符合《目錄》規定的條件,以欺騙等手段取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或者因經營狀況變化不符合優惠條件,但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九、稅務機關應監督檢查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稅務機關發現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有錯誤的,應當停止該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並及時與有關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已享受的優惠稅額應當追回。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XI。本通知自2008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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