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所得稅
(壹)企業因自然災害發生的資產損失,可專項申報稅前扣除。
(二)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原文鏈接: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訂版)
二、個人所得稅
(壹)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原文連接:
《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三、房產稅
(壹)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權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文件第十六條規定,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相應說明。
(三)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原文鏈接:
《房產稅暫行條例》
四、契稅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原文鏈接: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五、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原文鏈接:
《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 62號)
六、車船稅
(壹)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二)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原文鏈接:
《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七、增值稅
對於因自然災害靠成的購進貨物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不需要進項轉出,可正常抵扣。
原文鏈接:
《增值稅暫行條例》
八、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原文鏈接:
《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 62號)
九、進出口稅收
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征進口環節稅收。
原文鏈接:
《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 62號)
另外,除了上面的稅收減免政策,《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四十壹條規定: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可以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