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提高產品質量,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產汽車產品是指國家標準《汽車及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B/T3730.1)中規定的國產乘用車,包括普通乘用車、敞篷乘用車、高級乘用車、小型乘用車、敞篷車、掀背車、短頭乘用車、旅行車、多用途乘用車和非道路乘用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生產、進口或者修理汽車產品的汽車經銷商、制造商、進口商、修理商應當遵守本規定。汽車產品的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應當保證汽車產品符合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要求;並依照本條例承擔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汽車產品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以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以企業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等明示的質量條件為依據;產品的企業標準和使用說明高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以汽車產品的企業標準和使用說明為準。
第四條本規定未涉及的汽車產品的修理、更換、退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銷售者、生產者、進口者、修理者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或者約定執行。
第五條汽車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的三包原則。對在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銷售者或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予以解決。銷售者與供貨者、生產者、修理者訂立的合同,不能免除銷售者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對消費者承擔的三包責任。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消費者,是指為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產品的自然人。本規定所稱制造商,是指制造、組裝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出具產品合格證的企業。本規定將自行銷售汽車產品的制造商視為銷售者。汽車產品的進口商被視為制造商。本規定所稱供應商,是指向銷售者提供汽車產品的企業。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以其名義直接向消費者交付汽車產品、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個人。
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在汽車三包有效期內,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為消費者免費提供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本規定是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本規定並不免除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比本規定更有利於消費者的三包義務。作為明示保證,承諾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賣方的義務
第八條銷售者應當銷售經生產廠家檢驗合格的產品,同時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汽車產品經過修理或者辦理購買手續的,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
第九條在生產者未設立或者未指定修理者的地區,銷售者應當與相關修理者簽訂委托修理合同,按照本規定負責為其銷售給消費者的汽車產品提供維修。
第十條銷售者銷售汽車產品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下列內容:
(壹)汽車產品的結構、配置、性能和產地;
(二)汽車產品的行駛裏程;
(三)汽車產品三包承諾的具體內容。
第十壹條銷售者向消費者交付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汽車產品的面對面檢驗(包括外觀、內飾和可檢驗功能)和調試;
(二)隨車提供發票、三包憑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說明書等憑證;
(三)明示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和方法;
(四)提供修理者的名單、地址和聯系電話,不得限制消費者從上述名單中選擇修理者;
(五)根據車輛單據向消費者支付車輛工具、配件、備件費用;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者的相關信息;
(七)提醒消費者認真閱讀安全註意事項,並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和維護;
進口汽車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單》;
第十二條銷售者應當接受並妥善處理消費者的詢問、質詢和投訴。
第十三條銷售者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汽車產品,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章修理者的義務
第十四條修理者應當具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並具備必要的服務場所、設施、設備、維修技術文件和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修理者應當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簽訂委托修理合同。委托修理合同應當約定,制造廠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維修用零配件、維修費、備用車、拖車費和賠償費。
第十六條
維修者應嚴格執行維修總成及零部件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修理者用於維護和修理的總成和零件應是由制造商提供或認可並通過檢驗的新裝載車輛。
件。在三包車輛有效期內,修理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不少於兩次的免費保養,具體保養內容按照生產廠家提供的說明書執行。
第十七條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實施汽車產品維修記錄歸檔制度。消費者有權查詢其產品的維修記錄。
第十八條維修人員應當認真、完整、真實地填寫維修記錄。維護和修理記錄應包括修理時間、裏程、修理癥狀、檢查結果、維護和修理項目(本項
需要消費者確認)、更換總成、零件名稱和數量、材料費用和工時,以及拖車費、提供備用車或賠償費用、交付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字等。維護和修理記錄應為1。
壹式三份,由消費者、制造商和修理者分別保存。向消費者提供的維護和修理記錄應以書面形式表達。修理者應當將汽車移交給消費者進行驗收、檢查和註銷。
用戶應提供維護和維修記錄。
第十九條在整車三包期間,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汽車產品不能行駛或者不能正常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電話咨詢服務,進行現場維修服務,或者承擔合理的車輛拖車費。
第二十條修理者應當合理儲備維修所需的零部件,保證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維修時間。
第四章制造商的義務
第二十壹條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二十二條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等隨車文件,其中:
(1)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符合國家標準GB9969.1《工業產品通用說明》;GB5296.1《消費品說明書》
寫作要求的壹般規定。汽車產品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應當明確其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
在說明中。
(2)隨車文件中應有隨車提供的工具、附件、備件和其他物品的清單。
(三)汽車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碼(VIN)和產品憑證號;制造商名稱、郵政編碼、地址和客戶服務電話號碼;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和銷售日期;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三包項目、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條生產者應當向修理者提供中文技術資料,指導維修。
第二十四條
制造商應當在省、自治區範圍內建立具有相關資質證書的維修網點,與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約定汽車產品三包、保養、修理服務、損失賠償等內容。
與海關有關的事項。生產者應當將維修網點信息和三包憑證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生產企業應當保證汽車產品在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維修配件。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間接的詢問和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五章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二十七條汽車產品三包期包括整車三包期和主要總成、系統、易損件三包期。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整車三包有效期為2年或4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主要總成和系統(見附件2和3)的有效期為3年或6萬公裏,以先到者為準;消耗品(見附件壹)
以及三包期內其他零部件達不到整車三包期的,應當由生產企業在三包憑證或者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
第二十八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質量合格。
至於數量問題,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到指定或約定的修理廠申請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符合規定的更換、退貨條件,消費者要求更換或者退貨的,實行三包。
憑證、保養維修記錄、購車發票的更換和返還;因質量問題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應當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質量問題是指汽車產品影響正常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或影響安全,或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及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遺失三包憑證或者購車發票,但能夠證明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消費者向生產企業申請補發三包憑證後,仍享有依照本規定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銷售者、生產者有積極協助處理申請的義務,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
順序
第三十條產品售出後30日內,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車架開裂、制動系統失靈、轉向系統失靈、燃油泄漏或者變速器、發動機附件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
主總成或者零部件需要修理或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消費者選擇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退貨。
全車三個
在包裝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已修理兩次,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消除的;或附件二所列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後不能正常使用;
或者因產品質量問題,附件三所列系統的同壹總成或部件更換兩次後不能正常使用的,賣方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本規定所稱嚴重安全性能失效,是指危及生命安全的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操作和控制汽車,或者使汽車產品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三十壹條在三包車輛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天,或者同壹質量問題維修5次,再次出現質量問題。
憑三包憑證、維修記錄和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的整車,消費者在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者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維修時間的計算公式如下
從消費者送修到汽車交付。如果1維修時間少於24小時,則將1天計算在內。
第三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者
駕駛人不能駕駛的,修理人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車費。每次修理時間超過2天(含等待備件)的,修理者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件。
車,或者由修理者與消費者協商後給予消費者合理的運輸費用補償。
第三十三條在易損件三包有效期內,修理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易損件。
第三十四條在三包車輛有效期內,車輛符合本規定的更換條件,銷售者沒有同品牌同型號車輛的,應當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車輛。沒有同品牌車型的整車,也是低配。
消費者要求退回原車配備的同品牌車輛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按照發票價格為消費者退回,消費者在接受更換或者退貨時,應當向銷售者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第三十五條更換商品時,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合格汽車產品和新的三包憑證。被更換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條例換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整車更換證明。消費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憑整車置換證明等材料,辦理車輛變更登記等事宜,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車輛購置稅》的有關規定,憑整車置換證明、新車置換發票、原車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
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更換整車時,國家規定的相關稅費由賣方承擔。
第三十七條按照規定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根據發票向消費者負責。
價款壹次性退還(貸款購車的,賣方按合同約定壹次性退還貨款),但消費者因使用汽車而產生的合理使用,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同時,銷售者要向消費者索取。
自退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8號)的有關規定,
憑車輛返還憑證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申請車輛購置稅退稅。
第三十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車輛更換或者返還。
交付時,消費者應向銷售者支付的合理使用補償費的計算公式為:【(車價(元)×元
裏程(公裏))/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廠家在0.5-1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確說明。
第三十九條在三包車輛有效期內,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或者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超過15個工作日未回復,或者符合本規定的換貨、退貨條件,但回復意見不符合本規定,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換貨、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