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肥發票是免稅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有機肥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要求如下:
1.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和生物有機肥。
(1)有機肥料
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並施用於土壤中的含碳物質,其主要功能是提供植物營養。
(2)有機-無機復合肥
指將有機和/或無機肥料混合和/或組合制成的含有壹定量有機肥的復合肥。
(3)生物有機肥
是指壹種兼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作用的肥料,由特定的功能微生物和主要來源於動植物殘體(如畜禽糞便、農作物稭稈等)的有機物質組成。)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分解。
三。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發字[1993]第38號)等規定,
四。納稅人銷售免稅有機肥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不得免稅。
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2.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壹年內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通過相關資質認證。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當提供產品銷售和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證明原件。
批發或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生產商提供的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
2.制造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技術檢驗報告原件。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當提供產品銷售和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證明復印件。
免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壹般情況下是不允許的,但有特殊情況,如下:
1.購買農業生產者生產和銷售的農產品。
2.合作社成員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買的農產品。
上述兩種情況,賣方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買方可以按照進價和抵扣率13%計算進項稅抵扣。
3.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免征增值稅,但可以按照13%的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企業可以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上註明的增值稅金額。這是國家給予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特殊待遇。
值得壹提的是,購買的免稅商品或物品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也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