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全稱車管所,主要負責機動車的登記、變更、過戶、抵押、註銷等工作。
車管所申請、補充、贖回、驗證、受理其他與機動車及駕駛員相關的業務。
車管所牌照管理崗的職責如下:
1.管理計算機自動選卡系統,及時添加機動車號牌;
2.發放號牌;
3、受理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行駛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4.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
5、核發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
6、回收、銷毀廢舊號牌;
7.保管業務印章、機動車號牌和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和防偽膜,以備日常使用;
8.與檔案管理崗核對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防偽膜數量,並進行登記;
9.請求車管所宣布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無效;
10,根據實際情況,做好車牌的生產計劃,及時安排車牌的生產和收集;
11,做好許可證庫的防潮、防火、防盜工作;
12.保持辦公環境整潔,保持註冊大廳秩序良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三條
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車輛管理所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申請材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註冊的理由。車管所應當在辦理註冊登記的場所公示申請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級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方便人們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和使用相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