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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所得為法定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特定行業和項目的免稅收入

1.從事農、林、牧、漁業特定項目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2.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從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3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從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4.對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免征或定期免征壹定範圍的企業所得稅;

5.在西部地區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企業,免征或階段性免征企業所得稅;

6.在西藏自治區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免征或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7.暫不征收證券投資基金的證券市場收益、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收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益;

8.從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特定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9.對向國家上繳65%溫室氣體減排轉讓收入的企業實施的HFC、PFC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及向國家上繳30%溫室氣體減排轉讓收入的N2O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此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收入,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10.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1之前形成的、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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