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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文藝演出行業相關稅法和規定

目前,文藝演出按照文化體育業征收營業稅,依照3%稅率征收。

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文化業,是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其他文化業,是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壹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48號)

第三條規定: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及勞務並取得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直接向上述個人支付所得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受托從事廣告制作的單位和廣告發布者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人)。

第五條 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視其情況分別按照稅法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應稅項目計算納稅。

扣繳人的本單位人員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取得的由本單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06號

第二條規定:對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個人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應以其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支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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