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永州市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永州市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涉及房屋征收和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

市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實施轄區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工作的領導。發展改革、住建、人社、財政、審計、監察、房產、公安、物價等部門和鄉(鎮)、辦事處、村(社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征收合法、資金到位、安置先行、補償規範”的原則。

第六條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發布征地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對征地範圍內擬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現狀進行調查。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並對調查結果簽名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簽名蓋章的,可以采取拍照、錄像、勘察、公證測量等方式到被征收人房屋內取證,並可以對取證結果進行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相關數據、現場攝影和錄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實施房屋征收和補償安置的依據。

自擬征用土地的通知發出之日起,對在被征用土地上搶種、種植、建築或突擊的,不予補償。

第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通知當地住建、房產、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書面通知,並自通知之日起12個月內暫停下列程序:

(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的審批;

(二)批準改建、擴建房屋、土地出讓和土地登記發證;

(3)戶口遷入和人戶分離,但因生育、結婚、參軍。

除非確需戶口遷入、分戶,如重新轉戶或大學生畢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發證手續;

(五)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七)特種養殖證;

(八)妨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其他程序。

在此期間,除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相關手續均不能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第八條征地方案依法批準後,應當制定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征收單位實施。

第九條對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確認宅基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確認期間,房屋征收工作不受影響。

第十條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壹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手續確認的房屋面積、建築面積、使用性質、建築年限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二條下列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壹)違法建築物(構築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三)征地公告後的改建、擴建;

(四)雖經主管機關批準,但相關批準文件表明施工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五)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築物;

(六)建築批準文件中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屋。

下列設施或裝修(裝飾)不予補償:

(1)廢棄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二)農業、畜牧業等生產用房的裝修;

(3)室內外裝修異常。

第十三條房屋被征收後,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房屋置換安置、集中搬遷安置和分散搬遷安置四種方式進行。

(壹)中心城區主城區範圍內采取貨幣補償或房屋置換安置。具體安置方式由征收單位根據情況制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確定。

1,貨幣補償安置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格(表1)合並成新補償。

(2)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照每人不高於654.38+0.7萬元(住房補貼654.38+0.2萬元,社保撫養費5萬元)的標準安置。

2、房屋置換和安置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格(表1)合並成新補償。

(2)由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照每戶90平方米(含公攤面積,下同)的標準,每增加壹人增加50平方米購買安置房指標。安置房建設成本(含報建、辦證費用)由住建、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定並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價購買。安置房建設應當由有關單位統壹設計、規劃和建設。

(3)安置房建築面積不足或超過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按市場價(市場價減去成本價)補足,超出部分按成本價購買,購買面積最多不超過2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市場價購買。樓層和方向的差價是根據每棟樓來定的。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接時結算差價。

(二)在中心城區範圍外,采取集中搬遷或分散搬遷安置。移民安置用地由鄉(鎮)、辦事處、村組織調整。

1.實行集中搬遷安置的,對被征收人房屋進行補償後,由相關單位負責安置點80平方米、110平方米三房標準、三通壹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三通壹平指場地平整),統壹辦理宅基地建設手續。被征收人根據被征收房屋所占面積選擇相近戶型的宅基地。

2、實行分散搬遷安置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選擇就近地址,在規定的過渡期內辦理相關手續自行建房。宅基地、水、電、路、超深基礎、新房審批等分散搬遷安置補助。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主體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標準為350元/平方米。

(三)零陵區、冷水灘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東安縣、祁陽縣、藍山縣房屋征收重置價格補償標準不得低於本辦法的90%;寧遠縣、道縣、江永縣、江華瑤族自治縣、雙牌縣和新田縣不得低於85%。

各縣(行政區)實行貨幣補償或房屋置換安置的,標準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85%。

實行集中搬遷安置或分散搬遷安置的縣(行政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同壹被征收人有多處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選擇壹處房屋進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價格進行補償。

非住宅房屋、城鎮居民農村合法房屋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將房屋具有合法用地手續的部分變更為經營用房,同時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連續納稅證明的,按照實際經營面積給予350元/平方米的經營補償,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將具有合法用地手續的房屋部分變更為生產用房(含冷藏冷凍用房),具備企業生產用電條件和企業連續繳納用電證明,同時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按實際經營面積給予450元/平方米的生產補償(含停產停業工資、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等)。),但實際補償面積最多不超過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續,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農村集體企業,按企業實際生產用房(含停產停業工資,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給予550元/平方米的生產補償。

不同時滿足合法用地手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用電證明等條件的,不予停產停業補償。補償後,不退還經營生產場地或進行其他安置。企業的營業用具、商品和產品自行處置,不再另行補償。被征收土地範圍內的房屋出租用於商業、生產活動的,由被征收人負責動員搬遷,本條規定的商業或生產補償費支付給承租人,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房屋,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村兩委辦公用房按照批準的土地用途使用的,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安置。

第十五條利用依法批準的建築物從事養殖的,給予1000元/戶的轉讓費,其中經市、區有關部門批準,規模化專業養殖戶擁有獨立養殖用房的,根據養殖規模,給予轉讓費,但最高不得超過8000元/戶。養殖的活體動物由原主人在規定時間內處理。

未取得合法土地或建築審批手續,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市、區旅遊、畜牧、獸醫和水產部門批準,有相關經營、養殖等手續的“農家樂”、規模化養殖場等。壹、被征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按其實際建築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助費。養殖的活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器具,由原所有人在規定時間內處理。

第十六條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不支付過渡費。房屋置換和集中搬遷安置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分散搬遷安置過渡期不超過12個月。過渡費用應壹次性支付。因征收單位的原因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安置場所或者安置房的,征收單位應當與被征收人重新約定過渡期限,並加倍支付過渡費。

房屋置換安置、集中搬遷安置或分散搬遷安置分兩次支付。如果實施貨幣補償和安置,將支付搬遷費。

安置地點由住建、國土等部門確定。安置房竣工並經住建、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後,經書面通知和公示十五日,視為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並騰空土地的,按合法主體建築面積獎勵150元/平方米。

第十八條其他附屬設施、搬家費、過渡費、遷墳費。

此類補償標準應按照附件2、3和4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阻撓、破壞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由行政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不得偽造、變造相關權屬證書,不得謊報、隱瞞相關數據,不得擅自主張多付款項補償。壹經查實,將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撓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零陵區、冷水灘區和鳳凰園經濟開發區的行政區域。中心城主城區範圍為:北起馬坪,南至鳥沙洲島,東至二廣高速,西至洛湛鐵路,總面積約440平方公裏。(具體區域範圍以2010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修訂稿為準)。各縣貨幣補償或房屋置換安置的範圍由各縣自行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符合安置條件的人,是指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登記,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組織內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有合法建房手續的產權人。

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征地時本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業家庭。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房屋合法所有人的戶口簿上登記的家庭成員,不包括暫住、住宿、避難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合法主體房屋,是指在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建造的用於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房和雜房。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償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進行補償後,不進行統壹安置,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發放住房補貼和社保供養補貼,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本辦法所稱房屋置換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進行補償後,將被征收人集中統壹安置到新建安置區,由被征收人按照政府確定的價格購買安置房。

本辦法所稱搬遷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進行補償後,被征收人可以獲得宅基地房屋的安置方式。集中搬遷安置由征收單位安排,分散搬遷安置由申請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人安排。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起執行。

1

月球

1

日即將實施的《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永〔2009〕。

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已經發布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具體征地尚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尚未公布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 上一篇:英飛淩能回到60元嗎?
  • 下一篇:有哪些文藝演出行業相關稅法和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