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稅務局、工商局、檢查院、法院等執法部門,只要業務需要有必要都可以對企業查帳。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 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等業務。
1、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證各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檢查、評議、督促、糾正的活動。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第四條 執法監督應當遵循監督執法與促進執法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確保依法行政。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完善執法監督程序,強化執法監督手段,加強對各項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
2、 第六條 執法監督的範圍主要有:(壹)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情況;(二) 有關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及制度、措施;(三) 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四) 行政強制行為;(五) 行政處罰行為;(六) 行政許可行為;(七) 行政收費行為;(八) 行政不作為行為;(九) 行政復議行為;(十) 行政賠償行為;(十壹) 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第七條 執法監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壹) 實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省級以下(含省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要求,定期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壹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二) 實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後壹個月以內報送上壹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三) 實行規範性文件法律審核制度。對本機關起草、制定的有關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