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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扣劃存款的3個機關

有權扣劃的3個機關有:法院;稅務機關;海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有權凍結扣劃的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按照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稅務、海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以及監察機關、軍隊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管管理機關計14個機關和部門均屬於“有權機關”。具體劃分程序,按照法律規定的確定。

按照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稅務、海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以及監察機關、軍隊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管管理機關計14個機關和部門均屬於“有權機關”。

民事訴訟中,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六十壹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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