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稅收這個話題太大了,我主要先講壹下印度GST和國內增值稅有哪些不同吧
印度GST的申報書與國內增值稅不同。
GST的申報書分為2個部分:GST-3B和GST-1
GST-3B體現總體金額,每月20號申報上月的GST,根據銷項減去進項計算出需要繳納的金額。
GST-1類似發票信息,需要在10號之前申報,與GST-3B的申報日期不同。
具體填報的信息包括HSN code、對應的服務類型、含稅金額、稅率,且每張發票信息都需要錄入。
如此復雜的申報系統對印度政府有什麽好處呢?
政府可以更好地監控企業GST的情況。
案例:
某軟件公司申報GST-3B金額為3W盧比
但是GST-1申報時,只提供了2.5W盧比的發票信息
政府通過對比,發現該公司GST-3B與GST-1申報金額存在差異
企業每個月申報的GST-1需要跟申報的GST-3B對應上的,而在GST系統中就可以自動看出金額是否有差異。
如果有差異,稅務局就有理由質疑妳稅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填錯發票也可以在次月修改更正,但合理的修改應該只限於幾張,如果幾十張、幾百張地修改壹樣會引起稅務局的註意。
印度這樣分開的GST申報也會對避稅產生影響。
案例:
3月底或4月初時,某公司老板檢查財務情況時,發現今年的利潤率與往年相比過高。
咨詢了相關財稅人員後,該老板打算采取購買發票的形式來避稅,是否可行?
案例中的時間點需要註意,印度公司年報的時間為3月31日,這時才打算采取避稅行為難度很大。
因為這時買回來的發票,很可能已經在GST系統網站上申報過了,申報過的發票自然不能再次申報。
如果這種時候妳強行在GST系統上報稅,那麽GST-3B中進項報掉後,發票銷售方的信息並不會報過來。
這會導致雙方的GST對不上,稅務局很輕松就能發現妳有偷稅漏稅或調節利潤的嫌疑。
所以對於購買發票避稅,壹定要提前制定好計劃,包括其他壹切避稅方法都需要提前規劃。
印度的反向發票也不同中國。
反向發票也指紅字沖銷,如果出現反向發票,也需要每月報到GST系統中。
印度不同的邦有不同的GST。
每個邦劃定為不壹樣的納稅實體,所以不同的邦有不同的GST,在申報時,要註意所有註冊地都需要申報GST,這在實操中壹般交給CA操作。
另外,申報時需要用到DSC(董事電子簽名),出於安全考慮,DSC授權最好掌控在自己手中,而不是全部委托給CA處理,以保證報稅最後步驟的操作權在自己手裏。
也就是說,哪怕委托CA報稅,但是最終的審批權盡量保證在自己手中,或者由信任的財務人員來完成,不能把最終審核權也交給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