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壹式三聯。第壹聯防偽稅控企業留存;第二聯稅務機關認定登記部門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第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第八條 防偽稅控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註銷認定登記,同時由主管稅務機關收繳金稅卡和IC卡(以下簡稱“兩卡”)。
(壹)依法註銷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二)被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第三章 系統發行第九條 防偽稅控系統發行實行分級管理。
總局負責發行省級稅務發行子系統以及省局直屬征收分局認證報稅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和發票發售子系統;
省級稅務機關負責發行地級稅務發行子系統以及地級直屬征收分局認證報稅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和發票發售子系統。
地級稅務機關負責發行縣級認證報稅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和發票發售子系統。
地級稅務機關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可發行縣級所屬征收單位認證報稅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和發票發售子系統。第十條 防偽稅控企業辦理認定登記後,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向其發行開票子系統。第十壹條 防偽稅控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七條情形的,應同時辦理變更發行。第四章 發放發售第十二條 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延伸板及相關軟件等。防偽稅控系統稅務專用設備由總局統壹配備並逐級發放;企業專用設備由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實施發售管理。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需求表》(附件三)報上級稅務機關核發。第十四條 地級以上稅務機關接收和發放專用設備,應嚴格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附件五),及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臺賬》(附件六)。
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存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附件七)。第十五條 服務單位憑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向防偽稅控企業發售專用設備。第十六條 服務單位應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加強企業專業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認真記錄收發存情況。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同附件七),並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第五章 購票開票第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憑稅控IC卡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電腦版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核對企業出示的相關資料與稅控IC卡記錄內容,確認無誤後,按照專用發票發售管理規定,通過企業發票發售子系統發售專用發票,並將專用發票的起始號碼及發售時間登錄在稅控IC卡內。第十八條 新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在系統啟用後十日內將啟用前尚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包括誤填作廢的專用發票)報主管稅務機關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