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壹個案件當事人的家屬。委托人於* * 2065438+2005被縣檢察院帶走,羈押在*縣看守所,案件正在偵查中。在網上搜索了貴陽於斯律師事務所後,方便於2065 438+05-8-3去事務所咨詢。當天,該所主任律師鄒榮被委托為委托人的辯護律師。委托費用合計人民幣30000元(¥30000),不產生其他費用,且要求壹次性支付,因為之前在網上咨詢過,律師費標準壹般是分階段收取的,所以對此有疑問。因為我們對案件比較著急,而且鄒榮律師聲稱第二天就可以見當事人,所以馬上交給事務所654.38+00000元,協商第二天支付剩余的20000元。2015年8月3日簽訂委托協議,僅收到10,000元收據,未取得委托合同。
2015年8月4日,鄒榮律師壹行在未辦理任何檢察院手續的情況下,開車將我母子送到某縣看守所試圖會見委托人。車到了看守所門口,讓我帶司機去加油站,我給車加滿了200塊錢的油。後來,我帶著母親和兒子進入看守所,試圖憑相關證明會見委托人,但提供給看守所的委托人姓名有誤,導致看守所工作人員查找不到委托人信息,無法會見(此處鄒榮律師疏忽大意,犯了律師工作流程中的低級錯誤)。
更正後詢問了當事人,但後來被看守所告知,沒有當地縣檢察院的手續,不能會見當事人(此處鄒榮律師行為疏忽,犯了律師工作流程的低級錯誤)。
之後,鄒榮律師匆匆趕回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相關手續,隨後再次趕往看守所。幾經周折,他終於能夠見面了。其間,鄒容的律師也表現出明顯的急躁和不耐煩,給當事人家屬造成了心理困擾,逐漸加深了對她的不信任。她和客戶見面的整個過程不到40分鐘。作為壹個案情復雜的刑事案件,這麽短的會議無法詳細了解案情(後來鄒容說有壹半時間是在安慰當事人和記錄帶回家的信息上)。
當日,律師鄒榮表現出辦案馬虎、走過場,對家屬正常的法律咨詢毫無耐心(對家屬說“我又累又餓,請讓我先休息,我要先吃飯”)。赤裸裸的追錢,幾次催促我們把剩下的2萬元還清,我只好在去看守所的路上把2萬元現金交給鄒榮律師,鄒榮律師當時沒有提供任何收據和付款憑證。當我要收據的時候,我得到的只是幾個字:“信任”。其間,我還要求家屬不要在意鄒容壹行身上的任何額外費用,讓我們覺得不願意多花錢,他們也不會盡力辦案。
會後是當天中午1左右,鄒容律師要求去某處吃個飯(註明吃的菜)。與當事人家屬溝通不耐煩,無安撫性溝通。席間,我們強烈要求鄒容出具正式收據,鄒不情願地寫了壹張收了2萬元的白條。飯後,我們在沒有征得家人同意的情況下,點了壹些食物帶走,讓我們承擔費用。這頓飯花了400多元。
從就餐地點返回,我們母子在高速收費站下車回家,鄒榮壹行返回貴陽。通過接觸鄒容律師的具體工作過程和對其品行的觀察,經過慎重考慮,我認為沒有必要委托他作為代理律師。2065438+2005年8月6日電話咨詢鄒榮律師告知我的意向,協商返還預付代理費(額度協商)。那天和鄒多次電話溝通,鄒多次掛電話,實在是搪塞。
無奈之下,我於8月15,2010親自到於斯律師事務所與她見面,商討解除代理關系,要求退還代理費。其間,她狂妄地說:“妳的要求得不到滿足,妳可以起訴!”我說:“我的目的是協商解決。”最後她說:“雙方都考慮壹下,過幾天再談,但是下周別來了,我很忙!”“談判失敗了,她顯然在拖延。
之後去貴陽律協口頭咨詢如何解決此事,沒有提交任何書面材料。她知道後,說我們要“起訴”她。至此,我決定撤銷鄒榮的委托人代理律師資格,並向縣檢察院提交了書面材料。
鄒容律師在很多方面不具備壹個律師的基本素質和職業道德,會見當事人的準備工作不到位,會見過程不充分,會見後與家屬的溝通急躁敷衍。具體表現如下(括號內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全體會員違規處罰規則)。
1.在簽署委托之前誇大自己的能力和案件的嚴重後果,利用當事人急於辦理委托的心理。她說她接了幾個億的大案,只有她自己知道。
2.簽訂委托協議,收取費用後,他們沒有給我們合同和發票(第二章第十壹條第(五)項)。第十四條團體會員未按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予以訓誡、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 (六)未向委托人出具律師服務費合法票據,或者未向委托人提交手續費支出有效憑證的;)
3.不走檢察院相關程序,直接去看守所要求見面。
4.聚會的錯誤名稱使得不可能詢問會議的情況。
5.索要合同以外的財物,材料中很多地方都可以反映(第十壹條第(九)項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以外的費用或者財物;)
6.檢察院和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的評價是負面的。
7.與當事人家屬的負面溝通,給家屬造成了很大困擾。
8.協商不成後發短信說要求復印筆錄,但沒有這回事,構成誹謗罪(第十壹條(二十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9.向同行業無關人員泄露保密案件(第十二條第壹款泄露國家秘密第十四條第十六款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10.在取保候審期間,委托人試圖通過電話與鄒容律師溝通,得到的答復是無法溝通、無法協商,鄒容律師還威脅到委托人的工作單位對其進行騷擾(第十七條第(三)項對申訴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報復;)
描述:2015 10 8日(當事人已被取保候審),當事人家屬到貴陽市律協咨詢如何解決此事,得到代理律師的熱情回復:建議當事人與鄒榮溝通解決。因此,委托人於10月23日淩晨0: 30左右與鄒容電話溝通,20165438。第壹次撥鄒的電話,她沒接。過了幾分鐘,鄒給客戶回電說,這件事她是對的,沒有商量的余地。還沒等客戶開口,她就立刻掛了電話。才過了幾分鐘,鄒又給當事人打電話威脅:我就在教育局(當事人工作單位)潑妳。然後掛斷電話,如此囂張的威脅語氣,可見其行為之卑劣。
老公2019出獄,19年2月與鄒容溝通協商失敗。
因此,在無法與鄒容正常溝通協商的情況下,我們特向貴陽市律協反映關註此事,要求介入調查,要求被告全額退還預收的3萬元律師費,並對其行為進行相應處理。
但是到了今天,整個事情還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