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即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嚴格履行;未進行工商變更手續,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股東退股流程如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如果存在股權轉讓須填寫股權轉讓協議,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那麽要辦理暫住證);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 (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協議無效的情形如下:
1、協議當事人沒有締約能力;
2、協議違反法律法規的請知規定;
3、協議違背公序良俗;
4、協議意思表示虛假;
5、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退股協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個別股東,經股東會討論決定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註冊登記(減資)的協議;股權轉讓協議是指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簽訂的,約定在股權轉讓中雙方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