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是法人組織,屬於公司制企業,是從法律角度對企業按組織形式的劃分。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按照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區分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兩者的判斷依據不同,所以有限公司可能是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能是壹般納稅人。
有限公司既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是壹般納稅人,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可以申請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也可以申請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申請成為壹般納稅人,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包括會計核算健全,能夠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的信息。
2.有限公司成立時,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公司步入正軌,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的信息。在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的條件下,可以自願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為壹般納稅人。
3.有限公司原本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因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需要強制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標準是年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註意那些出售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納稅人。在判斷是否超標時,按照扣除前的銷售額計算其應稅行為的年應稅銷售額。同時,這裏的年應稅銷售額不是會計年度的概念,而是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滾動應稅銷售額。
法律依據: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十壹條納稅人應當自認定機關認定其為壹般納稅人的次月起(自新開辦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壹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