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1名普通合夥人和1名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4.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條件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回款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公司註冊所需資料:(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證書
(2)全體合夥人簽字。合夥人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合夥人加蓋公章。
(三)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四)全體合夥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五)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自有房產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應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出租人產權證復印件。
(7)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委托書。
(八)設立特殊普通合夥,應當提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人職業資格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11)其他相關文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