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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變更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變更合夥人所需材料。

1、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4、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根據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原件);

5、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夥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夥協議約定的變更決定書(原件);

6、新合夥人資格證明。如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還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計生證明;

7、屬於原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需要提交轉讓協議(原件1份,轉讓協議應當經過公證或見證);

8、向合夥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的,還應提交通知其他合夥人證明(原件各1份);

9、全體合夥人之間對新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原件1份);

10、《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核對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享利益、***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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