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個人取得的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4號第201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機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下同),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但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由企業給予價格折扣或優惠。
前款所稱贈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宣傳展業贈與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的規定計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展業企業贈與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與的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照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購進貨物(服務)的,按照貨物(服務)的實際進價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展業企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贈送給個人的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和優惠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贈送禮品,如通信企業在購買手機時向個人贈送電話費、上網費,或者在購買話費時贈送手機;
3.企業會根據消費積分,向累計消費達到壹定金額的個人贈送禮品。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對累計消費達到壹定金額的客戶,給予額外抽獎機會,按“偶然所得”項目全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總函[2015]409號)第壹條規定,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總函[2015]第409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取得由企業發放的、僅用於購買本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憑證、代金券、代金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由於購買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而達到壹定金額。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總函[2015]409號)第三條規定,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因中獎、中獎、彩票中獎等偶然性質取得的所得。(實施條例)
2.意外收入應每次獲得壹次。(實施條例)
3.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稅法)
4.偶然所得不屬於綜合所得,不需要繳納工資薪金個稅,也不需要在次年3-6月進行匯算清繳。(稅法)
實用總結
例如,某企業花920元購買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贈送給公司以外的個人。企業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按照920元× 20% = 184元還是200元×20%?(答案見留言)
政策依據: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是自產產品(服務),按照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購進貨物(服務)的,按照貨物(服務)的實際進價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