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有限合夥企業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合夥企業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A公司與自然人王某成立壹家合夥企業。2017年該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實現投資收益600萬元。乙公司將600萬元的收益根據約定平均分配給兩位投資人,每位投資人分得300萬元。A公司認為,其從合夥企業分得的300萬元股息紅利屬於投資收益,符合免稅投資收益的規定,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故而沒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8年7月26日,稅務機關對A公司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了這筆沒有申報納稅的投資收益。稅務機關認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中規定,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從合夥企業分得的紅利所得,不屬於免稅的投資收益,構成偷稅行為,除應補繳企業所得稅外,還要並加收滯納金並處補稅金額1倍的罰款。

這種案例多發生在股權投資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通常某公司如本案例中的A公司,由於資金充裕或具備某些方面的資源,會與某些個人投資者向另外壹家公司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賺取資金的投資收益。出於節稅考慮,往往會將持股公司或基金公司設立為合夥企業,因為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現在的問題是,合夥企業的法人股東A公司,從合夥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到底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企業的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A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應就取得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於合夥企業實現的生產經營所得,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從合夥企業分得的投資收益,並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從法理上來講,前面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面分回的投資收益就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否則就會造成稅源的流失。從企業所得稅法的表述來看,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才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中間夾雜了非居民企業,就不是“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了,與政策規定就有了差異。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理所當然不是企業所得稅法上的居民企業。A公司將從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混為壹談,曲解了相關的稅收政策,無意中構成了偷稅,稅務稽查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各地政府招商部門為了發展當地經濟,對合夥制的股權投資企業和基金公司的稅收政策,依據國稅函[2001]84號文第2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認為符合企業所得稅法上的免稅投資收益的條件,從而做了擴大解釋或變通處理。如深府〔2010〕103號文規定,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前半句沒問題,後半句很模糊,為什麽模糊妳應該懂得。我國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於中央,任何地方政府均無權制定稅收政策。深圳市政府的這個文件,隨著國發〔2014〕62號文的頒布而停止執行。國發〔2014〕62號文要求,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外,各地區壹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 上一篇:營業執照沒有地址怎麽辦?
  • 下一篇:嶽陽市南湖新區湖濱鎮楊家龍路什麽時候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