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繳納主體,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納稅人,有限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各合夥人“合並”繳納。
也就是說,有限合夥企業每年要按照合夥人約定的比例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分配給合夥人,由每個合夥人完成納稅申報。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合夥人是自然人,則按照個人所得稅繳納,如果是法人或組織,則按照企業所得稅申報。
有限合夥企業需要“先分營業收入再納稅”,根據合夥人性質適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種不同的稅則。其中,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按照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分類征稅的。
這也意味著,有限合夥企業中自然合夥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要根據收入來源和不同稅目進行實質性征稅,而法人合夥人則不需要對收入進行分割。
基於此,在計算有限合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區分營業收入和股息收入(指有限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收入),其中股息收入不應並入營業收入分配給各合夥人,而應直接分配給合夥人按合夥比例繳納稅款。
有限合夥企業股息收入的管理和稅務處理
有限合夥企業應區分收入性質,采用“先分收入後納稅”的方式計算繳納所得稅。在計算營業收入時,有限合夥企業的收入和成本稅不應劃分到合夥人層面計算所得稅。
另壹方面,有限合夥企業在計算營業收入時,將取得的營業收入扣除成本和納稅調整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分配給合夥人。
合夥人為自然人合夥人的,在計算無綜合所得的每個納稅年度的營業收入時,應扣除費用6萬元、“三險壹金”、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但對於同時取得營業收入和綜合收入的自然合夥人,上述扣除項目可以從營業收入或綜合收入中扣除,但不能重復扣除。
綜上所述,在計算稅後營業收入分配時,無論有限合夥企業當年是否作出分配(紅)決定,只要有限合夥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產生營業收入,就應符合“先稅後後”的原則進行納稅申報。這裏的營業收入包括當年保留的有限合夥企業未實際分配給合夥人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