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限合夥的基本概念
有限合夥是指由壹個以上普通合夥人和壹個以上有限合夥人組成的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概念是相對於普通合夥而言的,普通合夥是由普通合夥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合夥企業中沒有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員工持股的合夥企業中,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控股股東通常是普通合夥人,激勵對象是有限合夥人。
在有限合夥作為持股平臺的持股模式下,股東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是通過有限合夥間接持有公司股權。
二、有限合夥的好處
1.稅收優勢
與公司制企業相比,有限合夥企業在稅收上更有優勢,可以避免轉讓或減持時的雙重稅負。以有限責任公司為持股平臺,會涉及雙重稅負——公司層面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層面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合夥企業中,由於合夥企業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只有單層稅,即只需要合夥人在個人層面承擔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2.低持有成本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所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就成為了合夥企業的控制人。同時,由於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是以是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來區分的,所以成為普通合夥人沒有出資額的要求,而且由於普通合夥人可以出資提供勞務,普通合夥人甚至可以不需要出資。
正因為普通合夥人可以通過較少的出資獲得合夥企業的控制權,所以成為企業在選擇持股平臺時的普遍選擇。
3.操作方便
合夥最大的特點就是“人性”。與設立公司不同,合夥企業中的事項可以通過合夥協議實現。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夥人可以約定任何事情,所以合夥企業的經營比有限責任公司更自由。激勵股份的授予可以由持股平臺普通合夥人直接轉讓給激勵對象,激勵對象的有限合夥人身份及其權利限制在合夥協議中載明。如有回購需求,雙方簽訂協議或直接退出合夥企業,即全部在合夥企業內部進行,無需相應的登記和公示,更有利於激勵對象股份的動態管理。而且公司需要股東(包括持股平臺)決策時,大部分決議只需要普通合夥人通過即可,更容易操作,也更接地氣。
利用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的優勢顯而易見,但也要註意其劣勢——普通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和政策的不確定性。
上海市蘭亭(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包樂東在《股權激勵的12步驟》壹書中提到,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會根據自身的需求和內部條件,選擇是否使用載體以及使用什麽樣的載體來激勵員工,從而達到各種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