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2004]1024號)
擴展數據:
郵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所需材料:
1.發票核定數量增加申請表、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涉稅申請書、空白印章;
2.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3)、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
3、納稅人稅務登記申請表,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1);
4、增值稅小規模企業申報審核表(2份)、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企業身份證;
5、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企業通知書、加蓋公司印章的白紙、涉稅審批表、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二)、查賬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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