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從2014年1月1日開始對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施行新的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結合《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對新政作如下分析。
新規定主要就年金(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運行的三個環節(繳付、基金運作分紅和領取)中的涉稅問題作了規定。
(壹)年金繳付的個稅處理
1.單位繳付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在以下標準內,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1)企業年金: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在此基礎上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
(2)職業年金: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單位繳納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8%,在此基礎上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
超過上述標準繳付的單位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由發放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個人繳付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區別以下情況確定:
(1)企業年金: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
(2)職業年金:職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地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