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說明;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應當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份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未由全體股東簽字的,應當提交轉讓股份的股東就股份轉讓向其他股東發出的書面通知和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應當提交擬轉讓股份股東的說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
6.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7.章程的修改;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須經批準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擴展數據:
根據《企業登記程序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
2、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受理,並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和時間。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當場更正的人更正,並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後,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五日內通知的,應當領取材料並出具回執證明。
5、不屬於企業登記範圍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6.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參考資料:
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