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審查是法律授權行政復議機關的壹項權利。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其職責之壹就是“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復議審查是上級行政機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的壹種形式,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錯的層級監督壹種制度,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了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達到監督的目的;復議審查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通過審查,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復議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適當性審查。復議審查範圍要比司法審查範圍更為寬泛。司法審查壹般只包括合法性審查,而不包括適當性審查。 1.合法性審查 (1)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 第壹,行政機關行使的是法定職權。行政機關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以及職權行使的範圍,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超越職權,行使不屬於自己的職權,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屬違法。 第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客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查清事實、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那麽該具體行政行為就屬違法。 第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要與申請人行政違法事實相對應,該適用甲法而適用了乙法,或者該適用某法的甲條而適用了乙條;適用的法律、法規應是行為人行為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是違法的規章或者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 第四,程序合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經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都屬違法。例如:法律、法規規定了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提交材料、審查、批準等程序,而行政機關不經過或者不按照這些法定程序辦理的,都屬於程序不合法。 (2)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而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其依據的規章或者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違法的,在其職權範圍內予以撤銷或者改變,而沒有允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的規定,關鍵在於是否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範圍。對此,各方面的意見爭論比較大,歸納起來有贊成納入和不贊成納入的兩種意見。 贊成納入的,其理由是: 第壹,多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將抽象行政行為排出在復議範圍外,不符合民主法制發展的方向。行政復議不僅僅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它也是公民權利的救濟途徑,實踐中抽象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既然抽象行政行為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就應該給公民壹個權利救濟的途徑。抽象行政行為適用的範圍廣、涉及的對象多,壹旦違法,會造成重大的危害。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機制雖然存在,但缺少程序,實際工作中抽象行政行為通過監督機制被撤銷的很少,許多抽象行政行為明顯違法的問題沒能得到糾正,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狀告無門。 第二,從國外的立法來看,也沒有把抽象行政行為排斥在行政復議之外。如果不是高度政治敏感性的問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不應當排除行政復議審查之外。 第三,如果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範圍有困難,可以先將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納入復議範圍。實行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附帶性審查制度。 不贊成納入的,其理由是: 第壹,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範圍條件還不成熟。有關收費、審批、發證等方面的實體法和更高層次的程序法以及立法法都還沒有出臺,無法判斷抽象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也無法通過提起行政復議來解決抽象行政行為的沖突問題。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現行機制比較健全,因此,沒必要納入。抽象行政行為應當由立法法規範,通過立法行為可以解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的問題。 第二,抽象行政行為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其針對的不是特指的對象,只能符合的大多數人的利益的,而對每個具體的人來說,不可能壹點意見沒有,如果允許提起行政復議,那麽,該抽象行政行為就很難出臺或者很難執行。因此,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應當通過行政復議之外的渠道解決。 第三,行政復議法應當與行政訴訟法相銜接。行政訴訟法沒有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範圍,如果行政復議法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範圍,就面臨著對抽象行政行為復議決定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而行政訴訟法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是不予受理的。實踐中很難操作。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討論,覺得將抽象行政行為全部納入行政復議範圍,涉及的問題太復雜,短期內很難論證清楚。但允許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不合法的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是必要的,單靠行政機關壹種渠道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違法不夠,還應給申請人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違法而啟動審查的機會。因此,最後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如果該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作出的,發現其違法,可以壹並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範性文件予以審查。 2.適當性審查 適當性審查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公平、合理的問題進行的審查。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以下特征: (1)具體行政行為不當只發生在自由裁量的行為之中,不發生在羈束行為之中。行政機關的羈束行為客觀上只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而沒有選擇的可能性。在我國,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法規允許行政機關在法定範圍內,根據行政目的,運用自由裁量權,有選擇的進行自由裁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運用自由裁量極必須合理。不合理、不公正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不當,壹般來說,有權利賦予不當與義務科以不當兩類之分。權利賦予不當又包括權利賦予對象不當和權利賦予量不當,如:行政機關的審批權,當行政機關可以將出口配額批給甲,也可以批給乙時,必須作出合理的決定,假如甲的條件明顯不如乙的條件,而行政機關卻將該出口配額批給了甲,就屬 權利賦予對象不當。權利賦予量不當是從數量上反映出的自由裁量不當,如行政機關對甲、乙、丙發放的救濟金在100—1000元之內均為合法,但丙的經濟條件明顯好於甲、乙,而行政機關卻給丙發放最高的救濟金1000元,顯然屬於賦予量不當。義務科以不當,同樣有義務科以對象不當和義務科以量不當之分。 2)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以合法為前提。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在合法範圍內的不當。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就不存在當與不當的問題。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構成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例如:合法的罰款幅度是200元,行政機關在同類案件中對情節輕微的處200元罰款,而對情節較重的處10元罰款,則顯屬不當。如果罰款超出合法幅度200元,無論是罰款201元,還是罰款300元則都屬違法,不存在當與不當的問題。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由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壹般不審查。這是因為:第壹,在我國,行政權與司法權都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賦予的國家權力,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照國家職能分工和法律規定,分別享有行政權和司法權,他們都有各自活動的領域,因此,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正常行政活動,則應該為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所有機關、團體和個人所尊重。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定幅度或者限度之內,選擇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屬於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的職權,對於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進行監督、審查、變更也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壹般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所以應當具有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的審查權;第二,具體行政行為有的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是否適當、合理,行政機關最有條件判斷,所以由行政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進行審查最為合適。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對於被申請人的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變更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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