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營業執照就要辦理納稅申報嗎?
領取營業執照後需要進行稅務登記。
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納稅人取得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而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四)有獨立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方或承租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租賃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內連續停業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