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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工作條例規定學前班不能超過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河南省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政辦[2012]63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省教育廳13處制定的《河南省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5月11日

河南省幼兒園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人社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4月5日)

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加強幼兒園管理,促進我省學前教育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舉辦的以0-6歲兒童為教育對象的各類幼兒園(含農村學前班)。

第三條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學齡前兒童身心發展和教育規律,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為兒童終身發展奠定基礎。

第四條各級教育部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學前教育的管理,並對各級幼兒園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各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立健全幼兒園評估制度和分類管理制度,加強對各級幼兒園的督導、評估、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壹章幼兒園的設立

第七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以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需求。

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積極探索和創新學前教育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公辦幼兒園管理與運營分離,參照公辦幼兒園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第九條實行幼兒園準入制度。幼兒園的設立,由當地鄉鎮(街道)教育辦或中心學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申報,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發放《河南省幼兒園辦園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園許可證》)。

民辦幼兒園取得辦學許可後,應當依法辦理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然後到民政部門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許可證。

未取得《辦園許可證》並辦理登記手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條舉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幼兒園的公民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舉辦的幼兒園應符合河南省幼兒園基本標準。

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幼兒園,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和審批登記表。申辦報告的內容包括主辦單位、標準化名稱、性質、規模、形式、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

(二)證明辦園條件的相關資料。

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需提供以下材料:

1.發起人資格證明和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2.主任、教師、護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和有資質的健康檢查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

3.擬開辦幼兒園的合法有效的資產證明文件。

4.擬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包括辦學宗旨、管理制度、招生對象和範圍、教職工組成、保教計劃等。)和發展規劃。

5.房屋產權證。租園的,要提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租賃合同或協議。

6 .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有效文件。

7.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現場衛生監督審核意見。

8.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幼兒園應當使用規範名稱,壹般應當與地名壹起使用。

名稱前不能單獨冠以省或所轄市的名稱或地名,也不能冠以“中國”、“中國”、“國際”等字樣;名稱中的“河南”、“河南省”字樣須經省教育廳和有關部門批準。

名稱中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迷信含義的詞語。

第十三條民辦幼兒園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承擔公辦民辦幼兒園建設的,應當與教育部門簽訂委托幼兒園的合同或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幼兒園舉辦分園或合作園,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各類幼兒園必須具有獨立法人,實行獨立經濟核算,擁有獨立的幼兒園,獨立開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中外合作辦學由省教育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審批。

城市(包括市區和縣城)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學前班。

第十五條對於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並辦理登記手續的幼兒園,物價、財政、衛生、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幼兒園完成上述手續後方可招生。

第十六條建立定期審查和動態管理制度。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對批準舉辦的幼兒園每年進行壹次審核,審核項目由審批機關確定,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幼兒園壹經註冊,不得隨意變更主辦者或承辦單位,不得擅自遷移。確需變更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變更。

幼兒園變更登記事項,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30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幼兒園因故停辦的,舉辦者或者舉辦者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資產清算方案和教職工子女安置方案,經批準後方可停辦。

第二章保護和教育

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造適合幼兒教育和發展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

幼兒園要保護幼兒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和衛生習慣;促進兒童智力發展;培養孩子熱愛祖國的感情和良好的道德行為。

第二十條幼兒園招生應符合教育部門的規定。幼兒園的班級壹般是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小班,班級規模壹般為20人。農村學前班不得超過4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應當適當減少。

第二十壹條幼兒入園時,幼兒園需查驗其預防接種證,並向當地疾控機構報告,督促未完成接種手續的幼兒及時查驗並補種相關疫苗。未按規定完成預防接種手續的兒童不得入園。兒童入園前應到婦幼保健機構等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入園。

除體檢外,禁止在兒童入園時舉行任何形式的檢查或調查。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應當使用普通話。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將教育融入生活和各項活動中,防止小學化、成人化傾向,引導幼兒身心科學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尊重和關愛兒童,成為兒童學習活動的引導者、支持者和合作者。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應當建立科學的壹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兒的用餐、午睡、遊戲、戶外活動和教育活動。兩餐之間的間隔壹般為3.5小時;壹天戶外活動不少於2小時,其中體育活動不少於1小時。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建立科學的保育教育評價體系。

幼兒園要為每個孩子建立成長檔案。教師和照顧者要做好兒童的觀察記錄和案例分析,有針對性地觀察兒童的行為和表現,及時分析兒童的發展狀況和發展要求,及時調整教學設計。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應當積極開展教研活動。幼兒教育實驗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幼兒園不得開展各種形式的教育實驗,不得隨意懸掛各類教育實驗研究基地的牌匾。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不得要求幼兒購買任何教科書和兒童讀物。

第三章行政事務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全面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聘任,並向幼兒園審批機關備案。

私立幼兒園的教師、醫生、衛生工作者、護士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用,或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團體或個人聘用。

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的配備和使用,按照國家和我省事業單位有關人事管理的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配備教職工。民辦幼兒園應當按照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用工手續,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幼兒園園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合格學歷,取得相應資格,並符合《幼兒園工作條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各類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精神病患者和慢性傳染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三十三條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教育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參加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

幼兒園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為教師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提供條件,促進教師的專業成長。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應當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保證保育和教育的正常運轉。幼兒園舉辦者或承辦單位每年應安排壹定數量的專項資金用於幼兒園的維護和設備更新。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財政、教育等部門關於幼兒園收費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為由收取額外費用,不得通過組織幼兒活動謀取經濟利益。

第三十七條幼兒園應當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資金獨立核算,專款專用,自覺接受審計監督。

兒童膳食費用必須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兒童家長公開賬目。

第三十八條幼兒園每年應有壹定比例的經費用於購置教具和圖書。

第三十九條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幼兒園捐贈財產。

幼兒園捐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幼兒園應當建立與家長聯系制度,成立家長委員會,通過設立家長學校、召開家長大會、舉辦家長開放日等方式,引導家長科學育兒。

省市級示範幼兒園要積極探索、創造條件,逐步開展以社區為基礎、輻射到家庭的0-3歲嬰幼兒早期教育指導和服務。

第四章安全與健康

第四十壹條各級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質監、新聞出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幼兒園安全工作,履行周邊環境管理和幼兒園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二條幼兒園應當增強安全意識,設立治安保衛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項安全工作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第四十三條幼兒園應當加強對教職工和幼兒的安全教育,提高教職工保護幼兒安全的技能和幼兒的自我保護能力。

第四十四條幼兒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保安人員和必要的設備,在重點部位設置視頻監控和報警設施並與公安部門聯網。

第四十五條幼兒園應當定期對園舍及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並組織專人進行日常檢查和記錄,加強火源、電源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幼兒安全。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幼兒園危險、汙染、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築物和設施,不得幹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七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衛生保健制度和預防接種證查驗制度。

第四十八條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流行的預案並嚴格執行,協助當地疾病控制機構開展適齡兒童預防接種工作。

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疫情事故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善後工作。

第四十九條幼兒園食堂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安全制度,各種證照必須齊全。

兒童餐具、飲具應有專人使用,並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條幼兒園應當建立監護人與教師之間的幼兒交接制度。配備校車的幼兒園應當遵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制造的兒童專用校車,嚴格遵守校車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壹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辦園方向明確,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

(二)改善幼兒園辦學條件成效顯著。

(三)在保護和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

(四)幼兒園管理成績顯著。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未經批準開辦幼兒園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取締;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執行處罰決定或者被取締後擅自重新開辦幼兒園的,由教育、民政部門強制取締。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整改、停止辦園、吊銷辦園許可證,或者由教育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擅自變更相關登記事項的。

(二)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三)園林及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妨礙兒童健康或威脅其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內容和方法違反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保護教育工作,社會影響惡劣的。

(六)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公園許可證》的。

(七)惡意終止辦園、抽逃資金或者侵占、挪用辦園資金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任免教師的。

(九)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

(十壹)侵占、破壞幼兒園建築和設備。

(十二)幹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幼兒園周圍有危險、汙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築物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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