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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納稅,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哪些強制措施?

法律解析: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

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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