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相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發票。
(壹)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和開具與其經營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是,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稅法規定的商業活動(餐飲娛樂除外),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的業務收入超出領購發票的使用範圍或者超出已領發票的開具限額,需要開具發票的;
2.稅務機關依法收取發票或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開具發票取得經營收入;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臨時來本地區從事經營活動,原則上憑稅務登記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業務量確實較小,開票頻率較低,可以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二)申請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止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代為開具發票。
(三)對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處理,在辦理稅務登記後,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止,其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應代其開具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需要為其臨時收入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發票。
(五)本條所稱相關證明材料是指:
1.開票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2.付款方(或接受勞務的服務方)對所購商品的名稱(或勞務項目)、單價、金額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