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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非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防治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的汙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第三條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應當遵循源頭控制、綜合治理、多元參與、有序推進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和評估制度,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禁止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的相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汙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

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稅務、郵政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汙染防治宣傳活動,引導公眾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增強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意識,促進形成綠色低碳生活方式。

學校應當開展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汙染防治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汙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引導。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禁止和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

禁止和限制對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實行目錄管理和動態調整制度。限制目錄的具體種類、實施時間和適用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擬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事件期間,用於特定區域應急保障、物資配送、餐飲服務的壹次性塑料制品不受禁止和限制。第八條商場、超市、藥店、書店、集貿市場等場所以及餐飲、旅遊、住宿、快遞等行業應當按照禁止目錄的規定,依法禁止或者限制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第九條商場、超市、藥店、書店、集貿市場等場所應當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紙袋、布袋等包裝袋,鼓勵消費者自帶購物袋。

旅遊、住宿等行業可以通過設置自助購買機、提供可再充裝的洗滌劑等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

餐飲外賣領域應當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

電子商務、快遞等行業要發展綠色物流,實施包裝標準化和減量化,使用可回收、可折疊的包裝產品和物流配送設備。第十條商品零售場所、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快遞企業、外賣企業的開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塑料袋等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和回收情況。

超市、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及時停止銷售和使用限制目錄內的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報告。第十壹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公共機構,車站、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場所,以及政府有關單位主辦的大型會議、展覽等活動,應當帶頭停止使用《限制目錄》中的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在公共機構內部辦公場所和會議室使用瓷杯或玻璃杯等可重復使用的產品。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可回收、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產品的研發、引進和推廣,培育有利於規範回收利用和減少汙染的新型業態和模式。

對生產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代替材料和制品的企業,給予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綠色信貸、人才引進等支持。第十三條鼓勵所有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產企業向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申請所有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認證。

企業應當在其生產的全生物降解塑料產品的顯著位置印制全生物降解塑料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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