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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退稅比例是多少?

這個退款比例是根據代扣稅,支付2%的手續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擴展數據:

這筆手續費的用途也有明確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繳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列入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的管理費用,相關工作人員也可適當給予獎勵”。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支付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以用它來代扣代繳費用,獎勵代扣代繳稅款做得好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企業取得代手續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返還,應當有兩個目的,壹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支出,二是用於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個人取得此項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對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後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免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第31號)第二條規定,“對稅務人員在儲蓄機構從事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業務取得的代扣代繳利息手續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以上兩項規定足以說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應僅指相關人員按規定辦理了代扣代繳手續所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而公司用這筆錢作為獎金或集體福利獎勵非相關人員的,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渝地稅局〔2007〕263號)明確規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免稅範圍界定為:對特定納稅人發放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範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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