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票據糾紛案件時,經當事人申請,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並提供擔保的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壹)未履行約定義務且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持有的票據;(二)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三)已支付對價但未支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4)標明“不可轉讓”並用於貼現的票據;(五)標明“不可轉讓”並用於質押的票據;(六)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票據。
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在其他情況下,當事人申請凍結、止付票據,人民法院除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審查票據是否仍在與申請人有基本關系的人手中外,還應當作出是否準許凍結、止付的裁定。所申請的票據已轉讓給與申請人無直接基本關系的人,且持票人無惡意或重大過失。
4.《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其效力經國務院批準後為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依法凍結已背書轉讓的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支付結算辦法》第十八條(也屬於行政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依法凍結票據背書轉讓的金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在法律實踐中,許多地方的公安部門仍然根據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查詢、凍結存款和匯款的規定,要求凍結票據。
7.在法律實踐中,很多法院還是支持公安部門的凍結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