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規劃許可證。寫壹份農場可行性報告,並向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規劃許可證。
2.營業執照。設立小型養殖場,個人應向養殖地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
3、動物防疫條件證明。持相關行業的企業身份證和營業執照到當地動物檢疫檢驗局辦理《動物檢疫條件證明》。
4.稅務登記證。憑營業執照和財務系統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在農村地區建設農場的條件:
1,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
2、不能建在農田保護區,只能建在無保護的農田上。
3.禁區內不能建農場。必須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
4、必須滿足環評設計要求,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在農村經營農場的流程是:
1.耕種土地由國土部門提前規劃。新建農場絕對不允許占用基本農田,盡量占用劣質地和荒地。
2、需要申請個體養殖項目的,經鄉鎮同意後,到畜牧部門辦理養殖備案手續。
3.攜帶個人養殖申請書、村證明、養殖備案手續到當地國土所辦理養殖用地備案手續。
4、土地實地勘測,核發地類、規劃等證書,簽訂土地復墾協議,報國土局審核備案。
5.在養殖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需要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然後繳納壹定的使用費和土地復墾費。
6.土地手續和農場選址需要規劃局批準。
7.環境影響評估(EIA程序)。養殖項目容易造成環境汙染。從選址到最終養殖場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需要通過環評進行識別、分析和預測,需要建設汙染防治設施。環評手續也是後期申請審批工商、稅務、動檢等證件的必備材料。
8、排汙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證明。
綜上,耕種土地屬於農用地,在其上建設農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水產養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不再按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與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
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養區建設畜禽養殖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