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董事會各自通過有關的兼並收購協議
這些決議的內容應包括:
(1)被兼並公司的名稱;
(2)兼並的條款和條件;
(3)把每個公司股份轉換為續存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債務或其它證券,全部的或部分的轉換為現款或其它資產的方式和基礎;
(4)關於因兼並而引起續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和聲明;
(5)有關兼並所必需的或合適的其它條款。
有關新設(合並)決議,必須載明:
(1)擬進行聯合的諸公司的名稱及擬聯合成立的公司名稱,即以後被稱為新設公司的名稱;
(2)聯合的條款和條件;
(3)把每個公司的股份轉為新設公司的股份、債務或其它政權,全部的或部分的轉換為現款或其它財產的方式及基礎;
(4)就新設公司而言,依本法令設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必須載明的所有聲明;
(5)被認為對擬進行的聯合所必須的或合適的其它條款。
2.董事會將通過的決議提交股東大會討論,並由股東大會予以批準。
美國公司法壹般規定,在獲得有表決權的多數股份持有者的贊成票後,決議應被通過。德國的公司法規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兼並決議,需要全部有表決權的股東的75%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3.兼並各方簽訂兼並合同
兼並合同也必須經各方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的批準。兼並收購合同應包括如下內容:
(1) 續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數量、種類;
(2) 續存公司對被並入公司的股東分配新股的規定;
(3) 續存公司應增加的資本額和關於公積金的事項;
(4) 續存公司應支付現金給並入公司股東的條款;
(5) 兼並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準該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設合並公司,合同應包括如下內容:
(1) 新設公司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2) 新設公司的總部所在地;
(3) 新設公司對合並各公司的股東分配股份或現金的規定;
(4) 新設公司的資本額、公積金的數額及規定;
(5) 合並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批準該公司的時間和進行合並的具體時間。
4.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政府部門登記
在上述決議被批準以後,續存公司應當進行變更登記,新設公司應進行登記註冊,被解散的公司進行解散登記。只有在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這些登記之後,兼並才正式有效。兼並壹經登記,因兼並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壹切資產和債務,都由續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