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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代理記賬:企業申請要註意六個變化。

65438+2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正式生效。64號公告對預約定價安排的申請門檻、預約定價安排談判程序、追溯申請期限、申請材料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調整,將對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產生重大影響。

什麽是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是提前解決稅收爭議、提高稅收確定性的有效途徑之壹,尤其是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可以提前解決不同稅收管轄區之間的稅收爭議,從而有效避免雙重征稅。

日本是世界上第壹個將預約定價(即所謂的事先確認制度)付諸實踐的國家。早在1987,日本就以通函的形式將預約定價納入轉讓定價的立法框架。自1998中預約定價安排作為“轉讓定價調整方法中的其他合理方法”寫入《關聯企業間業務交易稅收管理規定(試行)》以來,我國轉讓定價制度隨著實踐的發展逐步完善,有效維護了我國的稅收權益。

我國預約定價安排的推進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壹個階段是預約定價制度的正式建立,其標誌是2002年《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被納入預約定價制度,預約定價從轉讓定價的調整方式升級為壹種制度。第二階段,以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頒布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細則(試行)》(國稅發[2004]118號)為標誌,詳細規定預約定價的具體操作程序。自2005年起,國家稅務總局實施了高級定價監控管理系統,我國高級定價管理進入了規範化發展的新階段。第三階段從2009年《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發布開始。《試行辦法》進壹步明確了我國預約定價安排的制度和操作規範,制定了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談判程序和具體規定。現階段已實現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銜接。

從具體實踐來看,我國第壹次單邊預約定價發生在1998;2005年4月,中國和日本達成了第壹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從2005年6月5438+10月1日到2005年6月5438+2月31日,中國簽訂了70份單邊預約定價協議和43份雙邊預約定價協議,分別占預約定價協議總量的62%和38%。目前,中國尚未簽署多邊預約定價安排。

自65438+2月以來,預約定價安排的管理發生了六大變化。

2016 12 1起,64號公告將替代《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以下簡稱2號文件)第六章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的全部內容。64號公告從哪些方面進壹步完善了預約定價安排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在對該文件的解釋中做了歸納。曼德企業服從基層稅務機關預約定價談判簽約的角度,分析64號公告需要關註的主要變化。

①驗收權限的分散

64號公告下放了預約定價安排的受理權限,將預約定價安排的受理權限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改為“主管稅務機關”。64號公告第21條解釋,主管稅務機關是指負責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曼德企服理解,受理權限相當於由市級以上稅務機關下放至縣(區)局。

②整合調整預約定價流程。

從之前的“預備會談、正式申請、審查評估、磋商、簽約安排、監控安排”到“預備會談、簽約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談判簽約、監控實施”。其中比較大的變化是增加了談簽意向,調整了正式申請和分析評估的順序。這樣的調整更有利於提高稅企談判簽約的效率,保證預約定價簽約的成功率。

③新增8例優先病例。

新增了八種情形,稅務機關可以優先考慮企業提交的申請。比如企業相關申報及相應數據是否完整、合理、充分披露;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並已結案;符合新的預約定價安排;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完整,價值鏈或供應鏈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慮了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區域性特殊因素;企業積極配合洽談和簽約;涉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的締約另壹方稅務機關有強烈的協商簽約意願,高度重視,以及其他有利於協商簽約的因素。

④增加了四種拒絕協商簽約的情形。

壹是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稿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不合理,企業拒絕協商調整;二是企業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稅務機關要求,且未能及時改正或者更正的;三是企業拒絕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功能和風險實地約談;第四種是底部條款,即其他不適合談判簽訂的情形。

⑤增加中止和終止三種情況。

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或其關聯方故意不提供與談判簽約相關的必要資料,或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或存在其他不配合情形,導致難以就預約定價安排達成壹致的,可以中止或終止預約定價程序。

⑥定期交換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信息。

根據國際公約、協定和與外國締結的協議的有關規定,2016年4月1日以後簽署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將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機關進行信息交換。主管稅務機關還應告知企業,在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時,需提供其最終控股公司、上壹級直接控股公司以及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境外關聯方所在國家(地區)的清單。

舉例說明單邊預約定價新舊管理規定的差異

64號公告中,預約定價安排的程序更加明確,可操作性進壹步提高。由於64號公告於2006年2月65438+2006年2月1日生效,沒有真實案例可供參考。因此,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假設壹個案例,對64號公告發布前後的壹些管理差異進行對比分析,僅涉及國稅局或地稅局單方提前定價。

情況

2009年3月成立OEM企業,註冊資本1萬美元。投資方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企業,主要經營範圍為電子產品生產加工。這個企業的買賣都是關聯交易。2013至2016,該企業關聯交易分別為3900萬元、4800萬元、5200萬元、5500萬元。2013至2016,企業按時進行相關申報,並按要求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信息。現在,企業為了獲得稅收的穩定性,向稅務機關提出協商簽訂預約定價安排的意向。

矛盾

(1)受理和審批的稅務機關之間的差異。

根據2號文規定,設區的市或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接受預約定價安排,然後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根據64號公告要求,不僅受理機關級別變更為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達成壹致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均可簽署單邊預約定價安排,主管稅務機關只需將簽署情況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即可。

②驗收條件的差異

根據2號文,企業在2015之後申請預約定價安排的,稅務機關可以受理。但根據64號公告要求,企業在不同時間段申請預約定價安排,其受理情況有所不同:案例1,企業在2016提出預約定價安排意向,稅務機關因2013年度關聯交易未達到4000萬元以上,不能受理其預約定價安排申請;案例2中,企業於2017提出預約定價安排,其主管稅務機關於當年向企業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接收其洽談簽約意向。企業未按要求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但企業按要求對分析評估涉及的內容進行了有效說明,主管稅務機關可受理其預約定價安排申請;情況3,基本條件同情況2,但企業已按規定編制、保存並提供同期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可優先受理其提交的申請。

③正式申請階段前準備的差異。

按照2號文的要求,審核評估的內容是正式申請後,正式申請前,稅企雙方只就基本問題進行溝通。根據64號公告的要求,在正式申請階段之前,企業需要準備大量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近幾年的生產經營情況、關聯方的功能風險描述、價值鏈分析和區域特殊因素分析等。,以應對稅務機關的“提前調查”。

④回顧評價或分析評價內容的差異。

64號公告特別強調價值鏈分析和區域特殊因素,2號文件沒有明確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必須分析其上下遊企業的功能風險、自身在價值鏈中的功能風險定位及其市場環境,以便與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更好地與稅務機關就轉讓定價政策達成壹致。

⑤信息披露的差異

稅務機關與企業簽訂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後,根據64號公告的要求,除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外,國家稅務總局可根據國際公約、協定和與外國簽訂的協議的有關規定,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機關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進行信息交換,2號文對此也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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