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期間,企業購買口罩行為屬於勞動保護支出嗎?
解決這壹問題,首先我們來看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公司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在預防新型肺炎期間,企業購買口罩的行為實屬工作需要而產生。因此,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期間,企業購買口罩行為屬於勞動保護支出。
問題2:關於企業購買口罩涉及的增值稅問題怎麽規定?
從問題1可知企業購買口罩屬於勞動保護支出,且不計入不可以申請抵扣進項稅額的範圍內。
因此,企業購買的勞保用品—口罩,只要獲得了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對於其中的進項稅額,是可以從銷項稅額中進行相互抵扣的。
問題3:關於企業購買口罩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如何規定?
我們從《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可得:如果企業所發生的勞動保護支出在合理範圍內,已經取得了合法的稅前扣稅憑證,則準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4:關於企業購買口罩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如何規定?
企業購買口罩、發放口罩的行為,屬於生產經營過程中工作的直接需要,這裏並不能用作個人所得。所以,個人所得稅方面是無需繳納的。
綜上可得:在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期間,企業為員工購買口罩屬於勞動保護支出,只要已取得合乎規定的發票,則可以進行相關抵扣進項,也能進行企業稅前扣除,企業無需進行個稅的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