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賬征收的主要內容如下:
1、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都是針對企業所得稅,但定額征收也針對個體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等稅種;
2、壹般定額征收對企業來講的影響,主要看企業的實際情況而論;
3、查賬征收與定額征收都可以預繳,因為稅務有時完不成任務,稅務局要求企業提前繳納壹定數額的稅款,留待以後抵減;
4、定額征收的企業不享有進項權;
5、查賬征收的不壹定都是壹般納稅人,定額征收的也不壹定都是小規模納稅人,這與企業實際情況和當地稅務局的要求來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