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本通知所稱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但不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並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本通知所稱出口貨物,是指報關後實際出境並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本通知所稱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和修理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二)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指:1。援外、對外承包和境外投資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2.出口企業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特殊區域),向特殊區域內單位或者境外單位、個人銷售的貨物。3.免稅企業銷售的貨物[不包括國家不允許經營或限制經營的貨物(見附件1),超出免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範圍的卷煙和貨物]。具體是指:(1)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貨物並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國家批準的免稅店統壹經營、統壹組織進貨、統壹制定零售價格、統壹管理銷售的貨物;(二)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公司以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申報並運入其所屬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的貨物的海關監管倉庫;(三)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除國家批準的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公司以外的免稅企業所有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4.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向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融資的國際招標建設項目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以下簡稱中標機電產品)。上述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國外企業中標後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的具體範圍見附件2。5.生產企業向海洋油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海洋工程結構物。海洋工程結構物和海洋油氣開采企業的具體範圍見附件3。6.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於國際運輸的貨物。上述規定暫時只適用於外輪供應公司、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外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際航班的國內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7.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向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銷售的、未經報關進口到特殊區域的水(含蒸汽)、電、氣(以下簡稱進口到特殊區域的水、電)。除本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出口貨物適用出口貨物的規定。(3)出口企業提供對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是指對進口轉口貨物或者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加工修理修配。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