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級征收。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1%及以上,但未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按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低於1%的,按規定繳納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暫免小微企業殘保金。
根據財政部第98號公告(2019)《財政部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職工人數不足30人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明確社會工資口徑
殘保金收繳標準上限仍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社會平均工資的口徑為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加權平均工資。
以上1、2、3政策的截止時間為12、31,2022年,也就是說2023年將不再執行該政策,所以企業是否享受該優惠政策取決於國家最新出臺的政策。
根據殘聯辦202263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數按月計算,不得計入全年安排的殘疾人總數平均後的用人單位每月安排的殘疾人數。按月將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人數發送到稅務部門相關系統。
政策解讀:如果執行新政策,那麽企業用人單位需要按月安排殘疾人就業,需要達到月安置比例。當月殘疾人安置比例未達到的,本月發生剩余保險費。當月之後,下月安排更多殘疾人就業,不能沖抵未安排當月的就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