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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私立幼兒園容易嗎

浙江省幼兒園申辦審批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對幼兒園的申辦審批管理,促進我省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3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省實行統壹的幼兒園申辦審批制度。具體辦法如下:

壹、凡在我省範圍內舉辦各類幼兒園均應進行申辦和審批。

二、審批機關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三、舉辦幼兒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單位舉辦的,舉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舉辦者必須是享有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

2.中外合作辦園,華僑或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合作辦園,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有穩定、可靠、合法的經費來源。

4.具備幼兒園設置的基本條件(見《浙江省幼兒園準辦標準》中的相關條款)。

5.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不得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國際”等字樣,不得使用易產生誤導的詞匯。已辦幼兒園的園名中如有此類字樣,在重新審核時應予以更正。幼兒園對外用名必須與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名稱壹致。

四、申請籌辦幼兒園,申辦者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辦園申請報告(原件),舉辦者的簽字、印簽,以及所在鄉鎮(街道)政府簽署意見、蓋章。

其中申請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幼兒園名稱與地址、培養目標、辦園規模、辦園形式、辦園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資質證明(交復印件,驗原件)。

舉辦者是個人的,須提供身份證及簡歷,註明現地址、聯系方式,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舉辦者是法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法定代表人簡歷等(交復印件,驗原件)。

3.經費來源、資金數額的有效證明文件(原件)。

由銀行出具的舉辦者存款證明,各縣(市、區)可根據申辦幼兒園的規模和園舍產權狀況自行確定本地區的資金數額標準。舉辦者為兩個及以上單位和個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證明。

4.園產來源證明材料(交復印件,驗原件)。

屬自建園舍的需載明產權;屬租房辦園的須提供租賃合同意向書(原件);屬捐贈性質的園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證明文件(原件)。

5.合作辦園的須提供合作辦園意向書(原件)。

其中要有統壹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五、申請正式設立幼兒園時,申辦者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復意見書(復印件)。

2.籌設情況報告(原件),由所在鄉鎮(街道)政府簽署意見並蓋章。

3.符合法規的擬辦幼兒園的章程。

內容應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辦園宗旨、規模、形式等;幼兒園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幼兒園自行終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項。民辦幼兒園需首屆董事會全體成員簽名。

4.擬任園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擬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專業資格證、健康證明、工資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復印件(驗原件)。

5.擬辦幼兒園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材料(原件)。

6.提供“四證”:

1)房產證或租賃合同(驗原件、交復印件)

2)建築質量檢測合格證(原件)

3)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4)食堂衛生許可證和衛生保健合格意見(驗原件、交復印件)

7.合作辦園的需提供正式合作辦學協議書(原件)。

1)統壹的辦園思想、辦園目標;

2)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3)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8.幼兒園設施設備清單(原件)

9.審批部門按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審批程序如下:

(壹)申請籌設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1.籌設申請

申請設立幼兒園的個人或機構(以下簡稱申辦者)必須按照要求,提交有關籌設材料,經所在鄉鎮(街道)政府簽署意見蓋章後,將申請報告及籌設申請所需材料報送縣(市、區)教育局。

2.籌設受理

1)縣(市、區)教育局接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提出受理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辦者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請報告被正式受理20個工作日內,縣(市、區)教育局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批復。

3.其他事項

同意籌設的,向申辦者發放《浙江省幼兒園準辦標準》;籌設期不得超過3年,籌設期間不得招生和刊登廣告;超過籌設期的,應當重新申辦。

(二)申請正式設立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1.正式申請

籌設工作基本完成後,申辦者向縣(市、區)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請,遞交正式設立申請所需材料(所在鄉鎮或街道出具意見並蓋章),並填寫《浙江省幼兒園審核登記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請相關材料後的20個工作日內,縣(市、區)教育局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驗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設立的批復,並在所在縣(市、區)教育網上公示7天。

3.頒發辦學許可證

縣(市、區)教育局對批準正式設立的幼兒園頒發《浙江省幼兒園辦學許可證》,並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對不予批準的,作出書面理由說明。

4.公告

將批準正式設立的幼兒園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七、舉辦者提出籌設和正式設立的申請,縣(市、區)教育局正式受理後,須派3名以上相關專家進行實地核查。

八、堅持“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縣(市、區)教育局要切實加強對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的監督管理,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規範舉辦者的辦學行為,促進幼兒園保教質量的提高。

九、在本辦法施行之前舉辦的幼兒園,應按本辦法規定,補辦或重新辦理申辦、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可予以審批通過,並同時確定其相應的等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暫緩審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條件後再予以審批;暫緩審批期間應停止招生;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其停辦。

十、在本辦法施行之後新開辦的幼兒園,必須按本辦法申辦,經審批後方可開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凡不符合規定條件、未經審批擅自舉辦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取締。

十壹、已通過審批的幼兒園因故停辦、更名、合並、遷址、變更單位或舉辦者、改變性質等,均應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手續。省二級幼兒園因故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壹級幼兒園必須報省教育廳備案。

十二、《浙江省幼兒園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幼兒園應在有效期滿前30天內到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發證機關應根據《浙江省幼兒園準辦標準》對幼兒園的辦園水平重新進行審查,換發、緩發或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十三、幼兒園在取得《浙江省幼兒園辦學許可證》以後,可根據辦園性質(舉辦者出資款的性質和比例),到所在縣(市、區)的編辦或民政局進行註冊。

十四、《浙江省幼兒園審核登記表》、《浙江省幼兒園辦學許可證》由浙江省教育廳統壹制發樣例。

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浙江省教育廳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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