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月末(季)時,企業所得稅分錄如下
借方:所得稅費用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同時輸入以下內容
借方:本年利潤
貸項:所得稅費用
實際付款時,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壹般規定有哪些?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應當經稅務機關特別批準。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按月或者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當月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預繳;按照月或者季度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壹納稅年度的月或者季度平均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也可以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式壹經確定,在本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第壹百二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2009〕34號):“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度或者季度利潤額預繳;按照實際月度或者季度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壹納稅年度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應納稅所得額預繳,或者采用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法預繳。為保證稅款及時足額繳納,各級稅務機關原則上應對地方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預繳如何處理?季度稅額需要提前計提,借方反映在所得稅費用和當期損益結轉中。筆者認為不能只看預付賬款的會計處理,還要註意預付賬款的規定,稅法的規定無非就是文中列舉的那些。關註我們的文章,了解更多關於所得稅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