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納稅人跨區域提供建築服務的,應按規定在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在預繳增值稅時可以扣除分包款,但分包款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 對此各地對分包款的合法有效憑證要求並不壹致,有的地區要求必須的建築服務發票,有的要求只要是分包發票就行,那麽到底國家稅務總局是怎麽要求的呢?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的規定:“上述憑證是指:(壹)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對於分包款的發票主要適用第二款的規定,可以看到只對時間和填制方式進行了要求,因此在跨地區經營過程中,建築施工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可以抵減的分包款發票應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在此時間之前的發票,只能是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2、只需要在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不管是材料銷售發票還是建築施工發票,或者是勘測設計發票均可; 3、簡易計稅方式或壹般計稅方式下,在預繳稅款時,不論是普通發票不是專用發票,均可以抵減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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