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季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2、按季預繳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月預繳的土地增值稅等。
壹、納稅是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不同方式繳納稅款的過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按時足額繳納稅款,全面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免除稅款。
1.納稅時間:又稱為征稅時間,是稅務機關征稅和納稅人納稅的時間範圍。納稅時間就是衡量樣本公司準備、申報、繳納3種主要類型稅費所需的時間,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勞動力稅費(包括個人所得稅和社保、公積金)。
2.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務管理的壹項重要制度。
三、 外管證異地預繳稅款如何退稅?
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納稅人在外出經營地繳納的增值稅可以抵減。納稅人當月預繳的增值稅,在次月申報時可進行抵減。“誤收退稅”的具體核算範圍,是因征收單位誤收,或納稅人誤繳而產生的應退還給納稅人的稅款。在實際征收過程中,由於征納雙方的疏忽,如計算錯誤、錯用稅目稅率等原因導致征收單位多收了稅款,或納稅人多繳了稅款,對於這些多收多繳應當退還的稅款,稅務部門統壹在“誤收退稅”類型下核算,因此“誤收退稅”是稅務部門用來核算多收多繳退稅的專用術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