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賬款是指買方和賣方同意提前向供應商支付部分貸款的負債。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預收賬款的核算應視企業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預收賬款較多,可以設置“預收賬款”科目;如果預收賬款不多,也可以不設置預收賬款,直接記入應收賬款。如果單獨設置“預收賬款”科目,則“預收賬款”科目的貸方反映預收的款項和補收的款項;借方反映應收款項,退回多收的款項;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收回的預收賬款,借方余額反映應收賬款。
預收賬款長期或大額虧損現象主要分為兩類:
1,非主觀故意行為。部分企業特別是工業企業在收到預付款並按合同發出貨物後,未能按時足額納稅;上述偏差並不是企業有意逃稅,主要是會計人員對稅法的學習和理解不夠,或者錯誤地把預付款的結算方式當成分期付款結算方式,或者認為在沒有收到全款和開具發票的情況下,銷售收入可以結轉不入賬。會計人員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時間有壹個誤解。他們過於註重謹慎性原則,從會計制度的角度強調所有權的實際轉移,而忽略了稅法規定的應包括收入、納稅的形式要件的實現,混淆了“預收款”和“分期收款”等結算方式,將本應屬於交付前付款的預收款誤認為分期收款。
2.存在主觀故意行為。納稅人的資產負債表“預收賬款”在某壹時刻有較大的貸方余額。這家企業經營的產品屬於非緊俏商品,基本是買方市場。買方先付款後提貨的可能性較小,所以檢查重點是“預收賬款(暫收款)”科目。該科目反映某段時間內頻繁發生的貸方金額,因此通過提取、讀取金額較大的憑證進行詳細核對。經查閱營業日報表和營業部發貨記錄,發現付款人已將貨物取走,但未開具發票,確定為銷售貨物行為,但僅部分余款未結算。經逐項核查,發現該企業將銷售貨款與“預收賬款”掛鉤,未轉入“商品銷售收入”,少報銷售額,不繳或少繳稅款。
此外,壹些納稅人濫用收入確認要素,故意推遲納稅時間。如部分企業利用甲方因整體交付及付款計劃未能及時索票,濫用收入確認要素,通過轉讓未被接受但不符合合同確認的所有權,拖延納稅時間。比如電力行業,甲方有壹定的繳費時間規定。按照行業慣例,需要5年支付,設備供應商也是按照5年確認收入,而電站投入商業運營壹般只需要3年。這樣會面臨涉稅風險,所以本質上要把握預收賬款確認的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長期與“預收賬款”掛鉤,這是稅務機關檢查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對此,稅務機關加強監督檢查,註重查賬和查看實物相結合,掌握貨物交付的具體情況。
比如A公司預付30%的貨款,交貨後付50%,安裝調試後付16%,開完全款發票付4%。實際上,當稅務機關進行檢查時,B公司已經交付了所有貨物,收到了集團公司的收據,並收到了80%的貨款。按照現行會計制度,預收賬款是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從購貨方收到的定金或部分貨款,在發出商品時確認銷售收入。至於B公司提出其銷售的貨物屬於大型設備,需在安裝完成後才能交付的事實,在檢測人員轉移後,當時B公司已經在交付後完成了安裝任務,A公司也發了收據證明已經收到貨物。盡管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爭議,但這並不影響貨物所有權在交貨時已經轉移的事實。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預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在貨物發出的當天。因此,B公司壹直受到納稅、罰款、滯納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