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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以往已交,現在又要補交,是什麽原因

因為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改革,除提高“起征點”和增加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外,還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綜合稅制,就是“合並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與原先壹直實行的分類稅制相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發生了改變,即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合並為“綜合所得”,以“年”為壹個周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平時取得這四項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需要將上述四項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匯總,收入額減去費用、扣除後,適用3%—45%的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即匯算清繳。

相關政策鏈接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

三、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壹)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並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相關政策鏈接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進壹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現就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四、本公告第壹條適用於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其他事項適用於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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