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的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在應稅活動發生期間或者發生之後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據的日期,為書面合同確定付款日期的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之日。
因此,酒店業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在應稅行為期間或之後收取款項的當天,而不是收取預付款的當天。與根據會計制度確定收入的時間相同。
問題2:預收賬款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壹.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預收貨款銷售的當天為發出貨物的當天,但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生產銷售,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納稅人預先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因此,預收賬款的增值稅負債發生的時間可以分為三種:
1,生產期不超過12個月的商品的生產和銷售,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商品發出的當天;
2、生產銷售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貨物,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當日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
3.對於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第二,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采用預繳方式結算的,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消費品的開票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飾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95號)規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取得銷售額證明的當天;用於禮品、贊助、集資、廣告、樣品、員工福利、獎勵等的金銀首飾。,納稅義務發生在轉讓日;用材料加工、翻新、重組的金銀首飾,納稅義務發生在受托方交付之日。
因此,應區分金銀珠寶和非金銀珠寶納稅人,確定預收賬款的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金銀飾品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證明的當天;
2.對於不銷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在應稅消費品發出之日。
3.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前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納稅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因此,預收賬款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無論是轉讓土地使用權還是銷售不動產,或者提供建造、租賃服務,都是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四。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負債的發生時間取決於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規定,預銷售貨物的,在發出貨物時確認收入。在每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因此,實行預收賬款,對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來說,其收入確認時間大致可分為兩類:
1.銷售商品時,發出商品的時間為納稅人確認收入的時間;
2、提供勞務,未跨納稅期的,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為提供勞務結束時;如果跨納稅期,壹般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
收到的存款:
預收賬款,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或交易雙方的約定,從采購單位或勞務接收單位預收的款項。壹般包括預付款、預購定金等。企業收到款項時,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合同尚未履行,因此不能作為收入入賬,只能確認為壹項負債,即記入“預收賬款”科目。企業按照合同提供商品或勞務後,將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逐步將未實現收益轉為已實現收益,即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相關收益科目。預收賬款的期限壹般不超過1年......> & gt
問題3:預收賬款納稅時間如何確定A: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 (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壹)以直接支付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4)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的當天,但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生產銷售完畢,為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並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采用預收貨款銷售商品時,應根據合同約定的銷售結算方式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與會計上確定商品收入的時間不同。合同約定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收到預付款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應繳納增值稅;合同約定預付方式的,除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器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外,增值稅負債發生在發出貨物的當天,而不是收到款項的當天。妳公司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應當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確定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貴公司先收到了款項,但沒有提供維修和更換服務。此時,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尚未發生。當貴公司提供服務時,收到了服務報酬或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證據,但不是在會計上確定了服務收入時,發生了繳納增值稅的義務。2.《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到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證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的業務收入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期間或者之後收取的金額。《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據的日期,為書面合同確定付款日期的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之日。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妳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並在提供服務前收到款項,由於不存在應稅行為,妳收到款項時不存在營業稅義務。四種特殊預收賬款稅務處理案例分析
問題4:預收賬款需要交稅嗎?怎麽做賬?預收賬款要交稅嗎?——不需要交稅。
只有符合增值稅繳納條件的,才能申報納稅。
怎麽做賬?
借方:銀行存款
貸項:預收賬款
進項發票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先認證,認證當月進行會計扣除。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科目)
請參考:
工業制造和貿易企業銷售商品時,壹般有以下幾種情況:壹是商品已經發出,尚未收到貨款;二是貨物已發出,貨款已收到,但未開具發票;第三,貨物已經發出,發票已經開出,但是貨款還沒有收到;第四,貨物沒有發出,貨款沒有收到,但先開了發票。面對這四種情況,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確實是企業稅務機關的涉稅管理人員和幹部頭疼的問題。為了明確上述四種情況下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筆者從稅法基礎和真實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詳細分析。
(1)政策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0號)如下:“自2011年8月起,納稅人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如果貨物已轉移給對方,並已入賬預計銷售收入,但既未取得銷售金額,也未取得索取銷售金額的憑證,也未開具銷售發票,則在取得銷售金額或索取銷售金額的憑證當日(即貨物已發出並收到,但未開具發票)發生增值稅負債;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19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時間為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明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這個從句有兩層意思。第壹層含義是增值稅納稅義務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以收到銷售貨款或取得索取銷售貨款的證據為關鍵。第二層意思是先開發票,要馬上交稅。這主要是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扣稅憑證。在現行的“憑票抵扣稅款”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許上遊企業在不確認產量的情況下開具發票,下遊企業就會憑票抵扣,增值稅鏈條就會被切斷。從這個意義上說,《條例》第19條規定了發票必須即開即付,保證了增值稅鏈條的完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收到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按照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如下:
(1)采用直接支付方式銷售商品時,無論商品是否交付,均為收到銷售貨款或取得索取銷售貨款證明的當天;
(2)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貨物,以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為銷售日;
(三)賒銷或者分期付款銷售商品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沒有書面合同的,以交貨日期為準;
(4)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即貨物發出的當天,但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其生產期超過12個月生產銷售的,為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寄售清單和貨款的,為寄售貨物發出180天;
(六)應稅勞務的銷售,是指提供勞務並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
(七)視同納稅人銷售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貨物,以貨物轉移日為準。"
(二)不同銷售結算方式下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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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預收賬款是否應該算作所得稅?預收賬款原則是在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情況下預收的款項,即尚未普遍確認收入。納稅本身與預收賬款或應收賬款沒有直接關系。會計原則上主要看收入是否確認。當然,在工作中,壹般關註點是是否開具發票。
問題6:預收賬款需要繳納增值稅嗎?沒有增值稅。預收賬款的增值稅負債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的當天。增值稅發票也應在貨物發出的當天開具。這時候就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了。
問題7:關於預付款和稅款1。對方出具的發票金額少於我方實際預付款金額;
根據實際收款金額,票面金額可以大於實際付款金額,但不得小於。這樣妳的稅也是按照國際支付來計算的。
2.對方幫我們交了稅。稅款從何而來?
從付給妳的錢來看,他們不會傻到給妳交稅。但是妳怎麽解釋呢?稅款必須由妳支付。如果對方同意交稅,他們可以把稅計入妳的收入,妳可以再交。他們不能把稅款支付到妳的稅收賬戶上。
還是從預收賬款中扣除?如何錄入?
借:預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收入入賬的時候減去這壹塊,後面的問題就解決了。
問題8:預收賬款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為什麽稅基為零?不應該是賬面價值嗎?我正在看這壹章,壹直在思考這個問題。我的理解是,因為預收賬款的收入是未來才確認的,稅法要求當期支付,所以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就是預收賬款中已經按照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了所得稅的部分。所以計稅依據=賬面價值-未來期間可抵扣所得稅=0,不知道對不對,反正我是這樣寫下來的。
問題9:計稅基礎企業預收賬款時,由於不符合會計的收入確認條件,會確認為負債。稅法壹般和會計壹樣確認收入,不計入稅收收入。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0,計稅依據等於賬面價值,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在某些情況下,雖然預收賬款在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但稅法規定應計入當期稅收收入,這樣就已經為預收賬款的經濟利益在當期計算繳納了所得稅。因此,以後按照會計準則確認收入時,不應計入稅收收入,全額稅前扣除的計稅依據為0。預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是未來計稅時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舉個例子
15年8月20x8日,甲公司收到客戶預付款項260萬,應作為預付款項入賬。根據稅法規定,此金額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所得稅。那麽這筆預收賬款在20x8年2月31日的賬面價值、計稅依據、暫時性差異如下。
賬面價值:260萬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稅前可抵扣金額260-260=0。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60-0=260
問題10:如何確定預收賬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預收賬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貨物生產銷售期不超過12個月的,納稅義務發生在貨物發出的當天;
2.生產期超過65,438+02個月的商品生產銷售,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3.對於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