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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定價的性質

預約定價是壹種預先調節轉讓價格爭議的方法,在學術界沒有爭議。然而,學術界對其性質有不同的看法。學界大多認為預約定價是壹種協議或合同。比如有人認為預約定價的本質是協議,也可以稱之為合同。納稅人與稅務局簽訂的合同,事先約定未來關聯交易涉及的方法和標準。預約定價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協議的產物,充分體現了契約的“自由、協議”精神;自然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只要納稅人在關聯交易中遵守了預約定價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就應予以認可,無權對其相關定價事項進行調整。另壹方面,如果納稅人違反預約定價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根據預約定價協議中的懲戒條款對納稅人的關聯交易進行調整。這說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主體,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具體方式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妥善處理。但也有人持不同看法。有人認為預約定價協議不是合同,而是具體行政行為。這體現在兩個層面。第壹個層次是締約國之間雙重征稅協定中預約定價安排的規定;第二個層面是國內立法對實施預約定價安排的規定。在第壹個層面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協議是在稅務機關和壹個或多個外國稅務機關之間達成的,對參與國具有法律約束力。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協議談判和簽署的基礎是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的相互協商程序條款。這是國與國之間的行為。第二個層面,通過在轉讓定價交易發生前預先確定交易適用公平交易原則的標準來確定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預約定價,以防止轉讓定價糾紛。在這個過程中,稅務機關處於主導地位,納稅人必須證明預定的交易標準符合公平交易原則。對此,如果稅務機關不認可,納稅人沒有商量的余地。所以從這兩個層面來看,預約定價是壹種具體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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