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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門可以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

司法、行政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銀行存款(以下簡稱“查凍扣”)是包括人民銀行在內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在工作中經常遇到的現象。由於不同歷史時期的許多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對這壹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諸多的調整,相互之間亦存在沖突之處,出於對權限、效力或者程序等問題理解的差異,強制執行機關同金融機構之間經常出現爭執,甚至因矛盾激化而發生沖突以及采取拘留_罰款等司法強制措施。19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商業銀行法》在解決這壹問題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它以法律的形式從根本上對這壹問題作出了基本界定,結束了以往多、散、亂且缺乏權威性的局面,導致許多依據失去效力,進而導致壹些司法或者行政機關失去了原有的查凍扣權力。\x0d\有權查詢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單位:法院、海關、稅務。\x0d\(壹)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x0d\1.人民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這裏,人民法院所獲得的是在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的情況下,為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而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這裏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作出的判決和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x0d\2.稅務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以此為據,稅務機關可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第38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以此為據,稅務機關可凍結、扣劃存款。\x0d\3.海關。《海關法》(2000年7月8日起修改後施行)第6條第5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這樣,法律就賦予海關查詢存款的權力。第61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此規定明確賦予了海關扣劃存款的權力,對於海關能否凍結存款,《海關法》的用詞是“暫停支付存款”,相當於對存款實施了凍結措施,因此,可以認為,海關也具有凍結存款的權力。另外,《海關稽查條例》(1997年1月3日發布施行)第14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存款帳戶。”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查詢單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也只能是對單位存款的查詢,否則是無效的。海關稽查是海關的另外壹種監管方式,在稽查時享有對單位存款進行查詢的權力。\x0d\(二)公安、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的權力\x0d\1997年1月1日修改後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x0d\需要註意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總署、公安部組建了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海關法》在2000年修改後,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海關走私偵查局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海關法》第4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x0d\有壹特殊情況:《反洗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x0d\(三)只具查詢存款權力的部門\x0d\1.監察部門。I997年5月9日通過並施行的《行政監察法》第21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授予了監察部門查詢銀行存款的權力,但僅此而已,監察部門不能實施凍結和扣劃行為。\x0d\2.審計機關。《審計法》_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這裏沒有明確使用查詢存款壹詞,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規定。l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審計法實施條例》對這壹問題作了明確,《條例》第31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由於該《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符合《商業銀行法》關於查詢單位存款的規定,因此,審計機關也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按照《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適用軍隊審計機關的通知》(審法發〔1999〕35號)的規定,軍隊審計機關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x0d\3.中國證監會。《證券法》第16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此外,證監會對期貨交易的有關行為,需要時也可查詢單位存款。在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暫行條例》_1999年9月1日)中第52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客戶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存款帳戶可以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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